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汇聚金融力量 共创美好生活-风险警示之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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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于202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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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个人信息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针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问题,《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1033条第1款第1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保险公司不得以侵害他人隐私权以及侵扰他人私生活安宁的方式进行保险业务推广。太平养老河南分公司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保险公司在开展保险业务过程中,无论是前期投保,还是后续理赔,均应在征得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的前提下合理使用其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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