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活动是指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开展党建活动必须讲政治、讲原则、讲规矩,体现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党支部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可单个支部组织进行,也可联合其他支部共同举办。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汉中监管分局纪委提示各党支部在开展党建活动中注意以下事项:
费用标准要遵守:
1.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2.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3.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
4.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5.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6.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十个严禁”不能碰:
1.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2.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
3.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4.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等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
5.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6.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包括交通补助、伙食补助;
8.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9.严禁任意改变活动行程、增加与外出活动无关的地点、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10.严禁携带家属等无关人员。
和机构联合开展活动须注意:
1.不得参加被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健身等活动;
2.不得在被监管机构报销个人或监管机构自身应承担的任何费用;
3.不得要求被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与监管业务无关的服务安排;
4.不得要求被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购买指定商品、服务等;
5.不得无偿使用被监管机构的车辆、场所及其他设备设施等;
6.严格执行非公务交往报告制度。在公务活动以外与被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物质和利益往来、社交活动等交往行为,应及时报告。
各党支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认识作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严重危害性和“四风”的反复性、顽固性,坚决克服松劲歇脚、疲劳厌战的情绪和降调变调的错误期待,切实履行教育管理党员干部政治责任,严格按照《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开展党建活动,坚决杜绝党建活动娱乐化、庸俗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