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控辍保学工作精神,全面推行素质教育,请家长朋友们认真学习以下宣传材料。
政策宣传
什么是“控辍保学”?
“控辍保学”:就是控制学生辍学,加大治理辍学工作力度,保证适龄儿童和少年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提高“普九”的质量和水平。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控辍保学相关政策:
义务教育阶段是指小学六年和初中三年,共九年;适龄儿童少年是指年满六周岁至十五周岁的儿童少年。
1.义务教育巩固率:切实解决义务教育学生失学辍学问题,确保实现到2020年全国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的目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 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17〕72号)
2.义务教育有保障:主要是指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保障有学上、上得起学。《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子女义务教育有保障突出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教发〔2019〕9号)
3.失学辍学:失学是指适龄儿童从未进入学校就读;疑似辍学是指适龄儿童少年无正当原因未到校上课超过1个星期;辍学是指适龄儿童少年已进入学校就读,中途无正当原因未到校上课超出1个月的学生。《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19〕10号)
4.入学年龄: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不属于失学辍学的范围:
1.年龄满6周岁但仍在幼儿园就读或因身体等原因由家长申请延缓入学的适龄儿童。
2.在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院机构特教班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
3.年龄满15周岁的超龄离校学生或年龄不满15周岁但已初中毕业的学生。
4.请假或休学的学生。
5.因重度残疾而安排送教上门的适龄儿童少年。
6.因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7.失踪失联的适龄儿童少年。
8.有本地户籍但在异地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
开展控辍保学工作的意义:
控辍保学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切实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失学、辍学问题,依法保证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完整的义务教育,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控辍保学工作是教育扶贫的重要内容,义务教育保障是精准扶贫“三保障”中重要组成部分,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举措。
父母或者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义务教育应承担职责。
《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对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可采取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除因疾病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监护人批评教育,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个人可以怎样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宣传
我国现行的教育制度对子女入学是怎样规定的?
《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从小学到初中学校不收取学费、杂费。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我国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年龄段是怎样划分的?
《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是谁?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权利?国家如何保障?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家长做法
家长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要为自己的孩子负责、为孩子的未来着想。要为孩子把好人生航向,多用身边优秀学子的典型事例来教育引导孩子,让孩子认识到读书的重要性,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努力为孩子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让他们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坚决不让孩子失学辍学。作为家长,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1.主动学习、提高法律意识。认真学习《义务教育法》,充分认识到适龄子女不上学是违法行为,不按时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是违法行为,使子女辍学更是违法行为。依法履行法律义务,按时送子女入校就读并督促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2.正确引导,预防孩子辍学。家长一旦发现孩子有厌学、辍学的想法,要及时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并主动与其班主任联系沟通,共同做好双边教育工作,防患于未然。
3.加强管理,重视家庭教育。家长要加强对子女的管教,坚持管早、管严、管好,努力用良好的家庭教育来配合学校教育,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成人成才保驾护航。家长不能把孩子往学校“一送了之”,认为送到学校就是学校和老师的事,不闻不问、不管不顾,造成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家庭教育缺失。希望家长朋友们主动担当,给予子女高质量的陪伴,关心子女的思想、生活和学习情况,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子女遇到的实际困难,为完成义务教育创造良好条件。
4.示范引领,做好榜样教育。父母是孩子第一任老师,是孩子模仿和学习的榜样,不得允许或迫使未成年人外出务工。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参与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尊重家庭成员,积极倡导社会新风尚,为子女成长营造一个正向、健康、自尊、友善的成长环境。
亲爱的家长朋友们,请您相信:家庭的希望在孩子,孩子的希望在教育,知识改变命运,教育成就未来。不让一个孩子辍学,保证每一个孩子完成义务教育学业,茁壮成长。让我们共同携起手来引领孩子们走向成功之路!
乌兰哈达小学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