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家铺镇秸秆禁烧警示宣传

最美汪家铺
创建于2023-10-09
阅读 1733
收藏TA

需扫码在手机上打开
文章后点击更新提醒

概述

秋忙时节,随着丰收的愉悦,也迎来了秸秆禁烧工作的关键时段。汪家铺镇党委、政府大力宣传,采取严格的管控措施,落实严厉的责任机制。高压之下,仍有人员抱有侥幸心理,露天焚烧秸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对此,汪家铺镇党委、政府本着发生一起,处罚一起的原则,顶格处理违法人员,切实发挥警示作用。

案例一

10月7日17时18分,高辛庄村冯某某违规露天焚烧秸秆,镇政府综合执法大队对当事人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镇派出所依法对其进行训诫。

案例二

10月日11时36分,高辛庄村张某某违规露天焚烧秸秆,镇政府综合执法大队对当事人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镇派出所依法对其进行训诫。

露天焚烧秸秆会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同时极易引发火灾,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上两起案例,请广大群众引以为戒,不要以身试法。请广大群众牢固树立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充分认识到焚烧秸秆的严重危害性,积极响应号召,守好秸秆禁烧成果,筑牢防火屏障。

今后,镇派出所和镇综合执法大队将持续加大巡逻和打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坚决予以打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①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②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③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①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阅读 1733
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