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为全面落实上级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用活、用实、用好最新社会救助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现将有关最低生活保障“扩围增效”的事项进行说明。
一.认定条件
(一)收入型困难家庭:持有本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是714元/月,城市低保标准是893元/月),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认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支出型困难家庭:持有本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伤)、残疾、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之月前 12 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 12 个月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认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申请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2.低保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刚性支出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
3.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
4.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三. 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
1.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2.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3.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6.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7.家庭成员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劳务、旅游等高消费的;
8.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无经济来源或者家庭收入减少的;
9.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 个月以上)居住在德州市以外,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难以核实的;
10.德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四.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纳入低保范围
1.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2.家庭拥有现值3万元以上机动车辆,或经常使用的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的特殊困难家庭,虽然拥有机动车辆但确为保障其疾病治疗或残疾康复等基本生活所需且现值不高于当地年城市低保标准 3 倍的,在核算家庭财产时可予豁免;属于家庭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生产型用车,且现值不高于当地年城市低保标准3倍的,在核算家庭财产时可予豁免;车辆损坏废弃无法使用但因客观原因无法销户的机动车辆,在核算家庭财产时可予豁免);
3.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 2 倍;申请低保之前 1 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作为家庭生活必需唯一普通住房的不作为纳入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排除情形);申请低保之前 1 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4.具有投资行为且人均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5.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6.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五.重残重病单人施保政策
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只核算其本人的收入、财产(包括夫妻共同收入、财产中其本人部分以及本人获得或应当获得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
六.办理地点、电话
幸福里小区东门以北
永兴社区党群服务中心
0534-442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