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保宣传月】清廉金融

华泰人寿湖南分公司运营部
创建于2023-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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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侵占保费一时爽,三年铁窗泪两行

    案情背景:

      保险公司员工梁某于2006年7月进入保险公司工作,其具有专职单续期收费、营销业务、宣传企业文化、初步核保等工作职责。梁某于2008年2月3日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为公司代办人身保险业务,并收取保费。在《保险代理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终止时,代理人应按照公司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向公司归还空白或已经签署的文件、保单、收据;归还《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归还已收取的保费。梁某离职后,公司未收回空白合同、保单、收据等物。部分投保人基于对梁某原有职责的认知,继续向其缴纳保费。梁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118422元保费占为己有并挥霍一空。

    行为性质:

      梁某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

判决结果:

      即使梁某积极退赔全部赃款,并得到保险公司谅解,具有悔罪表现,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案例二 伪造病历骗赔款,铁窗生活加罚款

    案情背景:

      2007年12月至2018年6月期间,赵某任某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期间,王某任某保险公司营运部理赔调查室理赔调查员。

      赵某以投保人的名义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后赵某多次单独或者伙同投保人伪造投保人住院病历等材料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合计骗取保险理赔金720887元。

      在赵某伪造投保人的病历材料向公司申请理赔时,负责理赔的王某发觉赵某进行虚假理赔,并询问赵某虚假理赔事宜。王某在明知赵某虚假理赔的情形下仍签字审核通过,并与赵某、投保人一并瓜分保险理赔金。

    行为性质:

       赵某单独或伙同投保人伪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赵某伪造保险事故与王某相互勾结,利用王某职务便利,骗取保险理赔金,数额较大,赵某与王某均构成职务侵占罪。

判决结果:

      虽然赵某与王某主动将骗取保险理赔金退缴公司,具有自首情节,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赵某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三 擅自办卡骗保金,认罪认罚罪从轻

    案情背景:

       赵某曾任某保险公司某分公司银行保险部某银行渠道经理。

        2013年6月至7月,赵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用客户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在某银行所办理的储蓄卡作为领款账户,将客户隋某的一份5万元保单办理满期支付,把保险公司支付到此卡的满期金、红利共计55970元据为己有。

       同时赵某擅自将自己的银行卡填写为领款账户,将客户隋某另外一份5万元保单办理满期支付,把保险公司支付到此卡的满期金、红利共计56867.41元据为己有。

    行为性质:

       赵某作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务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

    判决结果:

       赵某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经法院审理,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责令赵某返还被害单位某保险公司某分公司职务侵占赃款人民币112837.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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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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