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同行,普法有我”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普法宣传

环江烟语
创建于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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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大零售客户更好的了解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行业内相关政策,使零售户更好的知法、懂法、守法,规范经营,特制定此宣传!

一、法律条文

第二十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二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三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一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罚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本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烟草专卖品运输的限量规定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相关文件规定,对当前各类运输的限量规定有如下几种:

    1、 寄递的限量规定。寄递卷烟、雪茄烟每件以2条(400支)为限。

    2、 异地携带限量规定。异地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此处以万支为单位。

    3、 托运的限量规定。此处“托运“特指通过物流企业或其他途径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托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三、行业政策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与工商营业执照不相符有以下几种原因: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信息内容与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内容不相符的,需要更换。

2、经营地址发生变更的,需要更换。

3、法人姓名变更、店铺出兑的,需要更换。

四、注意事项

1、卷烟零售客户销售卷烟必须亮证经营,将卷烟零售许可证悬挂上墙在烟区周围明显处。

2、在卷烟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经营卷烟,距离证件到期前到烟草相关部门申请延续或更新。

3、同一IP地址订购卷烟是指:

      同一台电脑(同一浏览器标识)禁止订购两家商店的卷烟,连锁店需上报备案;

      同一部手机(数据流量、无线网)禁止同时订购两家商店的卷烟,连锁店需上报备案;

4、一卡多结

      是指同一张银行卡禁止同一时间同一天内支付两家商店的烟款。

  《烟草专卖法》是烟草专卖品市场规范的法律保障,维护了公众的合法权益,需要大家共同参与,共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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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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