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发放时为首套房、且执行LPR浮动利率的客户无需主动发起申请。
贷款发放时为二套房、现根据政策可认定为首套房的,以及执行固定利率的客户,需要到贷款发放网点进行主动申请。
1.发放日期在2022年5月17日(含)前:
2023年8月末的执行利率大于2023年初相应期限LPR的(五年以上即大于4.3%,五年以下即大于3.65%)——最低调整至2023年初LPR(五年以上4.3%,五年以下3.65%);
2.发放日期在2022年5月18日(含)至2023年6月20日(含):
2023年8月末的执行利率大于2023年初相应期限LPR-20BP(五年以上即大于4.1%,五年以下即大于3.35%)——最低调整至2023年初LPR-20BP(五年以上4.1%,五年以下3.45%);
3.发放日期2023年6月21日(含)至2023年8月31日(含):
2023年8月末的执行利率大于当前LPR-20BP——最低调整至2023年6月LPR-20BP(五年期以上即4.0%,五年期以下6月21日至7月20日为3.35%,7月21日至8月20日为3.25%);
4.2023年8月31日后发放的按揭贷款:不参与本次利率调整;
5.利率定价低于本次各时间段最低执行标准的,也不予调整。
1.房屋购买时家庭在本市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本市政府采取“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本市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2.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本市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该住房成为家庭在本市唯一成套住房且本市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3.其他满足本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
参照2023年初LPR调整:
因为按揭贷款采用浮动利率计价的,按年调整,利率调整日为每年1月1日,因此在本年6月20日之前发放的贷款,均参照的年初LPR(即4.3%)加减点定价。
建议客户参与批量调整,如确有需求的,向原贷款发放支行提出书面申请。
友情提醒:新发放贷款置换原贷款的,相应的LPR参照期限、剩余还款期限、余额、重新定假日、重新定价周期等要素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