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柯先生因是否退还安全保证金与亨运集团发生纠纷
9月初,家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的柯先生通过朋友向本平台求助称:他曾是湖北十堰市汽车站(亨运集团)的正式职工,于不久前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在职期间,他曾先后以内部承包经营的方式经营着公司的数辆客运车辆。也按照公司领导的要求和公司的规定先后交了好几万元人民币的安全保证金和安全储备金。按照有关约定,这笔费用在车辆承租经营停止后应退还本人,但柯先生表示公司一直没有退还他。因此在承租经营停止后,尤其退休以来,他三番五次找原单位讨要这笔费用,并因此争议向上级单位实名反映了本单位其它他认为违规甚至违法的问题。但上级单位调查后未发现他所反映问题的事实依据。
随后,本公司接受柯先生的委托,安排人员对此事进行了走访,也希望能化解矛盾。
客运公司曾答复说,这些费用都按照单位制度规定当时就退还柯先生了,不存在应该退费却一直扣押不退的问题。关于柯先生不承认领款单上面的签名为本人签名及基本格式一致的领款单,其中一张却缺少了很重要的领导审批签字和经办人签字环节,这名工作人员表示年代久远,也许是财务制度不完善等因素造成。而柯先生坚持认为,不会记错,签名系冒名,他没有签名领钱。为了能证明这一切,建议柯先生进行笔迹鉴定,柯先生也基本同意,并在咨询有关鉴定机构。
9月18日,本公司发布了题为《十堰一运输公司退休职工讨要“安全储备金”数年无果 公司称已退》(以下称文章)案例,文中对个人信息等进行了处理。
突遭律师函“威胁”称:本公司诽谤他人 要承担法律责任
9月24日,本公司收到两份由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函,委托人分别是史俊亭、郑玉婷,承办律师是袁野。
这两份律师函内容基本相同,直接定性本公司诽谤他人,言辞激烈,充满威胁。其中一份律师函写道:
贵司于2023年9月18 日 22时54分,在今日头条平台信法和官方账号内发布《十堰一运输公司退休职工讨要“安全储备金”数年无果 公司称已退》一文,内容严重失实,文中所涉及的柯某及相关内容,已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23)鄂 0302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侵犯委托人名誉权,属于违法行为,贵司将柯某相关不实言论予以公开发布,造成近2000人次的阅读量,该行为属于诽谤,严重侵害了委托人的权益,给委托人造成了巨大心理压力和精神伤害。并要求本公司在5日内删除文章,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
两份律师函漏洞百出 罔顾事实污蔑本公司
众所周知,律师函,是指律师事务所基于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承办律师针对特定法律事务,根据委托人的陈述和提供的书面材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第三方发出的专业法律文书。具有很严肃的法律意义,而看完整个律师函发现几个问题:
一、被侵权的主体错误
律师函称受史俊亭、郑玉婷二人委托,文章严重侵害了委托人的权益,给委托人造成了巨大心理压力和精神伤害。而文章中没有出现过史俊亭、郑玉婷二人的名字,何来侵犯其名誉权?
二、律师函称文章内容严重失实,纯属污蔑
根据柯尚杰的描述,他确实曾承包过湖北亨运公司客运班线经营权,也缴纳过安全保障金。在调查过程中,亨运公司办公室也承认这一事实。双方只是对领款单上的签名是否是柯尚杰本人所签存在分歧。
三、律师函依据的民事判决书均未生效,不能作为证据
文中所涉及的柯某及相关内容,已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23)鄂 0302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侵犯委托人名誉权,属于违法行为。
事实上这两份判决书(另一份是1395号)于2023年5月21日由茅箭区人民法院作出以后,当事人柯尚杰于5月29日已上诉至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该案还未宣判。
四、律师函依据的民事判决书内容与文章内容不相符
这两份民事判决书在法院调查部分明确写道: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柯尚杰向纪检部门实名举报原十堰市亨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十堰亨运集团客运有限公司经理史俊亭、现十堰亨运集团客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郑玉婷,举报内容为上述二人涉嫌贪污、诈骗、职务侵占。十堰市交通运输局机关纪委核查后认为柯尚杰举报内容没有相关证据支持,由副书记王雪峰于2022年5月17日向柯尚杰告知调查结论。2022年10月、11月,柯尚杰三次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举报视频,举报史俊亭、郑玉婷、王某峰,其中举报史俊亭的内容为“史俊亭贪污、诈骗等”,举报王某峰的内容中将史俊亭表述为“被举报涉嫌贪污腐败分子”。该视频关注人数超过5000人。此外,柯尚杰自认曾在“维护车主利益群”征集史俊亭、郑玉婷贪污、诈骗的证据。
而文章中仅以是否退还安全保证金和安全储备金为焦点,更未提及任何关于史俊亭、郑玉婷、王某峰贪污、诈骗等。
五、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随意下定义,污蔑本公司
由此可见,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袁野为了满足委托人的个人私欲和不合理要求,违规违法出具律师函,称本公司发布文章的行为属于诽谤,这一论断纯属污蔑,对本公司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对此,本公司保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权利。
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称:发律师函不用审核
本着以和为贵的态度,本公司及时联系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与承办律师袁野,沟通律师函中存在的问题。
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称:律师函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及资料由委托人提供,只要委托人对其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承诺就可以,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不审核,如果出现错误或者虚假问题,全部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承办律师袁野却称:他是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23)鄂 0302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书和1395号民事判决书,至于其他的不审核。随后表示把这两份判决书发送本公司,但截至发稿时仍未收到。
十堰市司法局称:范围有限 也没啥影响
由于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函存在诸多问题,且律所和律师的说法明显不符合有关规定。随后,本公司向十堰市司法局电话咨询办理律师函规范事宜。
该局律师工作科一工作人员称:这个没办法审核,律师函就像起诉书一样只能针对委托方的意见来写,至于出现错误那就不好说了,他发的是律师函,又不是对外发布,也不是造谣、损毁你公司的名誉,说白了,这个范围是有限的,也没啥影响。他只是写了,如果说你认为他对公司造成了啥影响,你可以投诉,这是你的权利。
出具律师函是否有相关要求或工作规范?该工作人员却说,目前还没有,至少他没有见到过。
湖北省司法厅明确答复:律师事务所内部必须审核
随后,本公司致电湖北省司法厅咨询,了解到了相对权威的答复。
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在出具律师函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表达意见。准确运用法律语言,不得使用污辱、谩骂、攻击、恐吓等有悖律师基本职业素养或者不符合法律常识的词语,不得夸大法律后果;承办律师应当认真核实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并充分了解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初步审核委托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
承办律师应当认真听取委托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以及其主张、要求,认真审查委托人就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材料,分析其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出具律师函的风险进行判断,决定是否制作谈话笔录。律师事务所应当切实履行审查责任,对拟出具的律师函进行审查。律师函应当由承办律师署名、律师事务所盖章后发出。
公开信息显示,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是十堰首家专注企业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是十堰第一家公司制、一体化管理的律师事务所。俗话说,广告不如疗效,口号不如行动。我们更希望,正如他们标榜的价值观那样“敬畏法律,诚信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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