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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先行    桦林有声

 --桦林镇中心校法治教育系列之法治云课堂(一)

创建于2023-09-29 阅读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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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阳,1985年10月出生,2019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1年考入阳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担任法官助理助理至今。在繁忙的刑事工作中,努力钻研刑事法规和各种司法解释,一直秉承“司法为民”的精神与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得到全体干警的一致好评。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致力于普法宣传工作。作为刑庭发言人,配合省台媒体进行宣传并在法制栏目播出。任命为阳明小学法治副校长,每学期的开学季都会送上法治第一讲,致力于呵护未成年的健康成长。深入到牡丹江师范学院、牡丹江卫生学校开展大学生、中职生普法工作,帮助学生增强法治观念,提升自我保护意识。深入阳明区消防大队等单位进行法纪法规讲座,提升消防队员等公职人员的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并树牢法治思维。

同学们好:

       今天跟同学们分享关于校园欺凌现象,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在校园里面被欺负校园欺凌有哪些表现类型呢?我们最常见的有身体欺凌,推踢殴打抢夺财物。这些暴力行为均是身体欺凌、言语欺凌,表现为讥笑谩骂、言语刺伤起外号威胁恐吓等;社交欺凌、通常表现为排挤弱势群体、散播不食谣言、网络欺凌,一般表现为通过网络散播威胁辱骂的言语,或者发布欺凌同学的照片和视频。平时在学校里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以多欺少、无事生非、因小事而大打出手,这些等等的行为都是校园欺凌。

           校园欺凌行为会产生哪些危害?首先,它严重影响受害者的正常生活、社交和学习,使受害者产生自卑心理,精神受损;其次,它会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校园欺凌行为可能会成为犯罪触犯刑法,我国刑法规定:16周岁以上会对刑事的所有罪名负刑事责任,那么校园欺凌行为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会依法判处刑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等八大罪的,也要负刑事责任;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不代表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虽然你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你的行为实际上也构成了犯罪,只是不需要进监狱,但是你的行为会被记入档案,影响你的一生。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校园欺凌行为是把双刃剑,他在伤害别人的同时也伤害到了自己,欺凌行为对受害者造成身体心理上的伤害,欺凌者自己也因为欺凌他人要承担大额或者巨额的赔偿费用,给你的父母或者监护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轻则被学校开除失去继续学习的机会,重则面临牢狱之灾,失去自由悔恨终身。

       我们如何该预防和避免校园欺凌?作为欺凌者来说,为避免做出欺凌行为,应该做到以下几点:一要克制情绪与同学相处难免发生矛盾,同学之间应该多包容多谅解,学会调控情绪,不冲动不使用暴力。二要学会尊重和善待他人,以诚待人、将心比心,尊重对方的人格和自由,说话做事要考虑别人的自尊心。三要主动承担责任,与他人发生矛盾主动向老师家长坦白,主动向对方赔礼道歉,这样才能有效的化解双方的矛盾。四要加强修养、明辨是非、践行道德,培养良好的心理品质和道德修养。五要学习法律知识,知道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犯罪行为,知法懂法,才能自觉遵守法律,坚决不做校园中的小霸王。作为被欺凌者,我们如何才能避免被欺负呢?第一,我们要勇敢的向校园欺凌说不,如果我们在学校或者发现有同学受到非法侵害时,应当及时向学校或者其监护人报告,不做冷漠的旁观者,那么我们在自己受到欺凌时要勇敢的说出来,告诉家长和老师,或者果断的报告公安部门或者学校,要把自身的安全放在第一位。第二,要学会保护自己,面对欺凌我们要想方设法的脱身,上学放学要尽量的结伴而行,不要独自行走。第三,要自信勇敢,遇到欺凌要保持镇定,懂得求救,如果在远处看到老师或者有大人经过,要大声呼喊、引起注意、寻求帮助。第四,要谨慎交友,在学校多参加集体活动,多交朋友、结交义友。第五,被欺凌后不要沉默,不要报复、不要悲观厌世、更不要成为欺凌者!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希望同学们远离伤害平安成长!

  校园欺凌指在校园内外学生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和心理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校园欺凌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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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员:

       张家硕,牡丹江市阳明区桦林镇中心校六年一班学生。它是一名全面发展,遵纪守法的好榜样。在学习上毫不松懈,遇到难题经常向老师请教,直到弄懂为止,喜欢阅读课外书籍开拓眼界,积极参加校内校外组织的各项活动,是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在学校组织的宪法知识学习和答题活动中,获得优异成绩;制作禁毒手抄报和法制手抄报在学校展评中多次获奖;荣获全市中小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知识竞赛活动“学习小模范”称号;在黑龙江省第二届摆渡船阅读“一本书的力量”征文活动中荣获优秀奖;在中华魂演讲比赛中获一等奖。

       作为一名有着高度社会责任感的小公民,他遵守秩序,讲文明礼貌,团结同学,运用所学的法律法规知识,引导教育身边的同学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诚信、文明、友爱、奉献,树立了良好的学风,建立了良好的品德意识。

共建单位: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来       源:桦林镇中心校德育

策       划:隋金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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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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