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等行为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等规定,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等行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危险化学品原材料等活动;如有违反,由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凡涉及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须立即停止非法活动,主动到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说明情况,协助调查,上交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危险化学品原材料。公安机关将视其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三、合法烟花爆竹、引火线、黑火药、单基粉生产企业以及化工原材料生产、经营单位严禁违法违规提供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用于非法生产、经营,一经查实,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合法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验证管理,加强员工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对企业员工参与非法生产行为的,企业要及时制止并第一时间报告公安、应急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如有违反,依法依规追究企业责任。四、严禁单位或个人将房产、车辆或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者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各有关部门、各县区(萍乡经开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及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包”监管责任制,各村(社区)要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基层防线作用,一经发现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应当第一时间上报。
六、政府部门及国家公职人员、党员、村(社区)干部参与、从事、纵容、包庇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七、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积极使用“萍乡市花炮煤矿非法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匿名举报涉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及原材料的违法行为,举报线索一经查实,根据查处的性质、规模和数量给予第一举报人1000-300000元现金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公安报警电话11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12350。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严重,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萍乡市花炮煤矿非法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