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记名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人员变更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批改的重要性

华安保险珠海中心支公司
创建于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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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典型案例

    珠海某建设公司投保了一份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记名投保),保险期限为2022-04-30零时至2023-04-29二十四时。2022年11月11日该公司报案,该公司员工陈某在车间使用角磨机切割材料时因切片爆裂飞溅后被切片碎片击中右眼,事故经医院检查为右眼玻璃体破碎。事故已花费医疗费约13万元,后续工伤伤残预计8级。事故损失约40万元左右。

    经调查核实陈某于2022年11月10日晚22时在投保人车间受伤,出险情况与报案相符。保险公司对受伤人员工是否属于被保险人的身份存在疑惑。经认真核对保险合同与人员清单,陈某对应的保险批单生效期为2022年11年12日零时,故出险时陈某不在保单承保人员清单内。


2、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5)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并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变动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4、案例分析

    珠海某建设公司投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记名的形式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限额和对应项目且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况下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这里有一个前提,被保险人应在保单合同保障期内且出险情形属于保单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才能向获得保险公司索赔。

    本案中陈某虽为该建设公司的员工,即使事故发生的地点位于该投保人的车间内且出险情况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投保人在陈某到职一周后仍未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人员变更申请,投保人于2022年11月11日才向保险公司申请进行人员变更申请,陈某也于2022年11月12日零时起受享受保单保障,但出险时陈某未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因陈某出险时未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故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建议广大用人单位在人员变动时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被保险人变动的通知及时获得保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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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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