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邯郸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已经开始啦!缴费期截止到12月25日。(每个月的1号至25号是缴费期)
缴费标准
每人380元
缴费入口
(一)首次参保及缴费。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含新生儿)可关注“邯郸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纳税服务”一“办税服务厅”一“社保缴纳”;输入身份证号后,显示的“城乡居民医疗参保查询(含登记)”,按照提示流程进行线上参保登记并缴费。新生儿及其他未使用线上参保登记服务的城乡居民可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医保经办机构、所就读大中专院校进行信息登记,登记成功后再关注“邯郸税务”微信公众号按提示进行缴费。
(二)已参保需缴纳下年度费用。已参保居民在医保账户信息无误前提下,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缴费:
1.缴费人自行缴费
网上缴费:“邯郸税务”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云闪付APP、支付宝“市民中心”、“冀时办”APP等;
税务征收:税务大厅征收窗口缴费、税务大厅自助机缴费;
经办银行:全省多家银行网点柜台、手机银行、银行自助机。
2.委托代征单位代征
由村(居)委会、学校、乡镇(街道)等代征单位指定的代征人员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征缴方式收缴费款。
3.绑定共济账户为家人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费
省内正常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通过微信关注“河北智慧医保”小程序后,授权家庭成员使用共济账户,通过进入小程序“个人账户共济”界面选择”居民医保缴纳”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成员缴纳2024年居民参保费用。
邯郸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门诊待遇
✦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居民在邯郸市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合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居民医保基金按50%比例支付,每人每年支付限额为75元,超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年度内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的剩余部分,逐年累计使用。门诊统筹支付额不计入居民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门诊统筹实行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
✦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待遇
城乡参保居民符合邯郸市门诊慢性病、特殊病鉴定标准的,均可按规定申报,认定后享受相关待遇。其中: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为 12 类 29 种。居民门诊特殊病10种。
✦两病(糖尿病、高血压)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纳入糖尿病、高血压“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对象范围的参保居民,按照河北省统一政策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保障对象病情符合我市门诊慢性病认定条件的,评审通过后按照规定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同时停止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单独支付待遇
参保居民使用符合邯郸市单独支付政策的药品,按相关规定享受待遇。
住院待遇
✦居民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200元。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的起付标准比当地同级综合医院下降一级。
参保居民年度内第一次住院执行起付标准,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降低50%。
✦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
✦参保居民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
按照一级(含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床位费22元/日、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床位费30元/日、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床位费40元/日。低于规定标准的,据实结算;高于规定标准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急诊留观、抢救后立即住院治疗(急诊抢救与住院时间未间断)的参保居民
其住院前急诊留观、抢救的符合规定的3日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照住院比例予以支付。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急诊科急诊留观、抢救后因转院、死亡、放弃治疗等原因未办理住院的参保居民,急诊留观、抢救3日内的医疗费用视同一次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住院有关规定标准支付。
✦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死亡且未办理参保登记的
死亡6个月内持相关证明资料凭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办理参保登记,报销出生当年度医疗费用。
✦参保居民跨年度住院的
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出院日期所在年度支付限额,起付标准累计到住院日期所在年度,个人自付费用累计到出院日期所在年度和大病保险接轨。未参保年度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城乡居民意外伤害纳入居民医保管理
参保居民因遭受意外伤害无责任人事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生育待遇
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的医药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具体标准为:自然分娩医保定额支付2000元,剖腹产定额支付2500元。妊娠及分娩期间因并发症、合并症等病理性产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待遇保障。
医疗救助
明确医疗救助参保资助范围。城乡居民中的脱贫人口、非脱贫人口中的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且风险未消除的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困难人口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按规定予以资助。
异地就医待遇
✦省内其他统筹区就医
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外省内其他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购药,无需备案,不提高起付线,不降低报销比例,实行同级别医疗机构同比例待遇政策。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在备案地就医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执行备案地医保目录;需回参保地手工报销的,执行参保地医保目录;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我市同等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一经备案,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变更,因病情需要转往备案地之外就医的,可提前办理跨省临时外出就医备案手续。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返回参保地居住的,应及时向参保地医疗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注销异地就医的有关手续。未办理注销异地就医手续的,在参保地就医参照正常跨省临时外出就医标准执行。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实行就医前备案管理。特殊情况(如病情紧急)可先行住院,10日内补办备案。
临时外出就医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0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2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000元。
临时外出就医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5%。未经备案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各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在正常跨省临时外出就医待遇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