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保单失效造成无法获得保险保障的风险提示

安诚财险山西分公司
编辑于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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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简介

        A工程公司在我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产品,保险期截止2021年3月21日,A工程公司负责人报案称:2021年10月6日山西省某工地因暴雨导致我单位工地路基、驻地、浆砌等施工工程受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中发现:因A建筑公司在2021年未按时续交保费,保单已于2021年3月21日失效。其间,保险公司曾多次联系A工程公司负责人提醒办理续保,但由于其长期在外地工作,截至出险前,该单位负责人尚未完成保单延长的办理。保险公司依据合同条款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案例分析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或者超过约定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条款约定

        根据法律规定,A先生购买的保险公司自驾航空保险产品条款做出如下约定:

若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自保单周年日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若投保人在宽限期内仍未交纳保险费,则合同自宽限期届满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效力中止期间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因在宽限期内仍未交纳保险费而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恢复合同的效力。投保人与公司经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保险公司义务的履行

        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公司多次联系A先生告知其保单中止的原因、保单中止可能对其权益的影响,建议A先生通过办理保单复效的方式获得保险保障。最终,因A先生本人原因导致效力中止的保单未能及时复效。在发生保险事故时,A先生无法获得保单约定的保险保障。

三、消费风险提示

        保单失效情况较为常见,消费者因为账号变更、未及时缴费等情况均可能导致保单失效。如果消费者购买分期支付保单后一直不缴费,保单就会经历宽限期-中止期-终止期三阶段。

● 宽限期:

        消费者在合同约定的保费支付日起60天内缴纳保费,保单将不受影响。

● 复效期:

        消费者在合同约定的保费支付日起60天后发现保单状态为“失效”,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保单失效期内,除了可“申请复效”其余权益将都暂停。

● 终止期:

        在中止期内没有申请复效,保险合同进入终止期。不管现金价值与已交保费有多大的差距,消费者唯一能做的是退保。

        对分期支付保单,消费者应主动按时续交保费,并关注自己的保单续费是否扣费成功,如账户余额不足需及时缴费;如账号不存在需及时变更缴费账户,避免保单失效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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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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