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保险欺诈 害人害己

安诚财险山西分公司
编辑于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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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某建筑单位为工人统一购买的一年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22年3月,该建筑单位工人张先生在车间工作中受伤,被保险人以意外事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提供了单位开具的事故证明。

        经我保险公司多方走访调查发现,被保人张先生实际出险时间不在保险期内,且不在保险公司关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障范围,公司最终给予拒赔。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在本案中,张先生的受益人与用工单位一起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原因,并向保险公司提供虚假的事故证明资料,隐瞒事故真相,试图骗取保险金。若成功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风险提示

        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在行使理赔索赔权利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充分告知与案件相关的实事,提供真实的理赔材料,切莫抱有侥幸心理,违反保险法规,触碰法律红线。

        被保人出险后,相关权利人应及时报案,保险公司会第一时间安排服务人员核实并协助办理理赔。

        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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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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