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导各地科学判定、及时消除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汽车客运站等企业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备案)事项和有效期经营的;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等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和车辆存在长期“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或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存在一次计10分及以上诚信考核计分情形且未严肃处理仍继续安排上岗作业的; (四)经营地或运营线路途经地已发布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暴雨、暴雪、冰雹、大雾、沙尘暴、大风、道路结冰红色预警,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等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时,未执行政府部门停运指令或企业应急预案要求仍擅自安排运输作业的; (五)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五条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所属货运车辆故意夹带危险货物或违规运输禁运、限运物品,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的; (二)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
阅读 1634
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