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进步月|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

用户6353005
创建于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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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团结是关系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和改进党的民族工作,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开展宣传月活动,是民族工作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特别是城市民族工作、促进民族关系和谐的客观要求。

    1.党的民族政策是民族团结的生命线。

    党的民族政策,既全面考虑了我国作为多民族的统一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基本事实,又全面考虑了我国五十六个民族在发展水平、文化风俗上存在多样性与差异性的基本事实;既深刻总结了我国历史上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也积极借鉴了世界上一些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既保持基本原则、基本理念的稳定性、一贯性,又随着工作重心的转移和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充实、不断更新、不断完善,具有历史和现实的科学依据,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感召力。

    2.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这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载入我国宪法,具体精神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目前,我国建立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经过60多年的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巩固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体现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基本格局,保证了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根本利益,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必须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

    3.我国刑法明确惩处三种破坏民族团结的犯罪行为。

    (1)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刑法》第249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在出版刊物刊登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犯罪。《刑法》第250条规定“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我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上,提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中央、省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讲好龙江民族团结进步故事,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促进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为开创黑龙江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局面贡献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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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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