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王某倒车时不慎刮碰到张某驾驶的电动车,导致张某无名指末端挫伤流血,本事故交警判定当事人王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无责任。事后,张某至社区医院门诊包扎治疗,前后门诊治疗共计3次,花费总医疗费用230元。事故发生半个月后,张某向保险公司发起索赔,要求赔付误工费4800元及交通费、医疗费等项目。
理赔员收到索赔材料后仔细核查,诊断证明显示张某为无名指末端挫伤,无医嘱休养建议。理赔员推测张某伤情较轻,无误工情况,于是进一步走访调查发现张某治疗期间属于正常上班状态,受伤期间工作收入没有减少,故不符合误工费赔付条件,只能赔付医疗费、交通费。理赔员向张某耐心解释,告知误工费赔偿依据及标准,张某最终表示理解,主动放弃了误工费项目的赔偿。
二、案例评析
本案例中伤者张某因不清楚误工费赔付标准,故认为只要受伤就应该赔付误工费。其实不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故误工费是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受伤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不能正常工作而造成的收入实际减少,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只承担赔偿伤者因受伤休息而造成收入实际减少的部分损失,这也是符合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重要体现。
三、案例启示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消费者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通过多途径、多角度、多方式向消费者普及相关保险法律知识,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及依法维权的能力,从而进一步提高消费者自身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