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装车辆发生事故,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吗?

用户14398777
创建于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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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A先生名下的晋B00000号车于2023年9月1号行驶中车辆发动机舱发生自燃,随即A先生拨打119报警,在消防人员到达后,将车身前部可见火苗扑灭,车身前部大面积烧毁,所幸未发生人员伤亡。经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证明显示:起火原因为车身线路自燃导致。随后,A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提起保险索赔。经落实,该车辆前部大灯为改装大灯,原车为卤素大灯,车主因原车大灯照明度较暗,在外部维修厂将前大灯改为疝气大灯,车身前部线束也发生改变。A先生对车辆大灯及线束改装问题也予以承认。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公司将该案拒赔。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车辆在出厂时都会经过国家各项安全检测标准达标后方可投入市场,车主私自改装车身大灯及线束,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且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保险人,保险人根据风险判断来选择增加保费继续承保或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案例启示

        车辆改装,一定要依法而行,不可随意私自改装,尤其涉及到车辆安全部件的改装。在车辆情况发生改变,包括但不限于改装、注册营运等项目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顺利获得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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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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