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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一警——《“纪”在心中》语音大讲堂第18期:党的六大纪律之生活纪律

创建于2023-09-20 阅读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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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欢迎收听每月一警——《“纪”在心中》语音大讲堂。我是新疆石河子交银村镇银行副行长、兼职纪检员王秀莲,今天和大家共同学习的是党的六大纪律之生活纪律的部分内容。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党的生活纪律:是党员在处理社会公共活动、家庭关系、朋友关系等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全体党员和领导干部生活作风的戒令,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履行“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义务。这就要求每一名党员在生活中必须严以修身、严以律己,坚决反对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反对一切庸俗、落后、腐化和违背党的理想信念的行为,自觉遵守家庭美德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要严守政治纪律,在重大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必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进一步强调“各级党组织要把严守纪律、严明规矩放到重要位置来抓,努力在全党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氛围”;“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立'明规矩'、破'潜规则”;“要全面加强纪律建设,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强调“要完善纪律规章,实现制度与时俱进”。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新时代加强纪律建设指明了方向。加强纪律建设,首先要把纪律规矩立起来。

       今天我要与大家学习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在这里与大家分享两个典型案例。案例一:三亚市安全生产稽查支队原支队长张某停放私人汽车占用电动车位和盲道,在城管工作人员对其车违章停放进行处置时拒不配合,并在争执过程中向城管工作人员说出“我说我是上级”“你凭什么警告我”“你能警告上级吗”等言论。张某的不当言行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三亚市纪委市监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和撤职处分。案例二: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文广新局原局长贾某等人到河南广播电台商洽三下乡演出活动相关事宜。贾某午餐后在省广电局停车场发现自己乘坐的车辆被另一部轿车堵住无法驶离,就拨打车主手机,因对方没有接听,一怒之下将那辆轿车的雨刮器掰断扔到地上,跑到河南广播大厦寻找车主,在办公区域大声喧哗。此事,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经卢氏县委研究决定,免去贾某文广新局局长职务并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作为一名党员应该在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提高政治站位和道德境界,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做到言行一致,时刻摆正自己的位置,敬畏权力 、谨言慎行,把权力和责任、义务和担当对应起来,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严格执行党的各项规定,带头遵守生活纪律。党员的一言一行都应该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做到廉洁自律,从日常生活的小事小节着手,严以修身、正心明道。

      以上是我的宣讲内容,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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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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