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陕西省医疗保障局网站发布了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一、参保缴费对象
全体城乡居民,未参加职工医保或按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人员均可参加。
二、参保缴费标准以及补助政策
2023年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 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40元(其中:中央512元、省64元、市12.8元、县区51.2元) 。
参保资助政策:
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其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低保对象按190元/人定额资助,享受资助后个人承担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行缴纳;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按190元/人 给予定额资助(其中省级财政45元、市财政29元、县区财政116元),享受资助后个人承担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行缴纳; 对我办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及十八岁以下子女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助按照《陕西省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办法的通知》(陕卫人口发〔2023〕36号)文件执行。
注:不能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三、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原则上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20日。2023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设置补缴期,补缴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集中缴费期缴费,待遇享受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补缴期内缴费,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后次月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补缴期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四、部分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须在职工医保参保地办理中止原参保关系。按照我县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为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至12月31日或再次变更日。
新生儿
2024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为新生儿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后的次月至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出生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监护人根据医保待遇享受时间,在新生儿出生90天内可选择缴纳出生当年的医疗保险费,也可选择缴纳出生次年的医疗保险费,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按一般人员参保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大学生
当年已入学大学生及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年度居民医保,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若为享受政府资助参保的人员,可以选择在学籍地或身份认定地参保,并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参保年度内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商洛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当年度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出商洛市、迁入外市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其他
1.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补缴费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要参保且政策允许参保的特殊人员,按全省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2.个人缴费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人员,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可按全省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享受原身份认定的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身份变更人员,身份变更的次月起享受身份变更后新身份相应医保待遇。跨月住院期间身份变更人员,当次住院按有利于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原则执行。
五、参保缴费方式
个人可通过“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社保缴费、微信社保云缴费小程序、支付宝APP、各商业银行手机APP、网上银行、ATM自助设备、助农E终端、银行柜面、中国银行云闪付等方式自主申报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