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3日,我局在开展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检查行动时,发现本案当事人摆放在摊位上销售的生猪肉未盖检疫检验合格章,且当事人无法当场向我局出示生猪肉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5年7月30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本案中,当事人没有因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而被处罚过,属于初次违法;当事人作为自然人,因事故造成肢体壹级残疾,其妻子已患糖尿病4余年,积蓄基本用于治疗和康复,现从事肉类销售作为主要经济来源,收入微薄;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销售的涉案未经检疫检验的生猪肉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结合上述各种因素,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具有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依法对其作出减轻行政处罚。
本案的处理,是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践行“过罚相当、柔性执法”理念的生动体现。在维护食品安全底线的同时,充分考量当事人违法情节,更兼顾其实际困境,未简单“一刀切”实施处罚,而是依法作出减轻处罚决定,既通过法律惩戒警示经营者严守食品安全红线,又以人文关怀为困难群体保留生计空间,实现“法律威严”与“执法温度”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