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保缴费对象
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就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区取得居住证(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统筹区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
二、缴费时间
我区2023年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2023年 9 月 20 日至12 月 20 日。
2023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设置补缴期,补缴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三、缴费标准
1. 按照全省统一规定,2023年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
2. 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缴费金额为0元。
3. 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乡村振兴部门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个人缴费金额为190元。
4. 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资助参保政策,按照低保对象资助标准给予定额资助,个人缴费金额为190元。
5.残联认定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 三、四级残疾人及残疾家庭中的各类学生和婴幼儿,个人缴费金额为0元。
6. 我区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及十八岁以下子女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助由卫健部门组织实施。
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由民政、乡村振兴、残联、卫健等部门分别核实核准,认定时间以2023年12月31日前各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准。2024年1月1日后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纳入下一年度参保资助范围。
7. 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及其随军未就业配偶、参保年度应届外省毕业回延大学生及其他未参保大学生、参保年度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享受参保资助的各类人员、相关部门新认定的下一年度可享受参保资助的人员等,均按照我区2023年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金额为380元。
四、缴费渠道及方式
(一)缴费渠道
1. “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在“掌上办税”模块缴费;
2.“微信”APP,在“城市服务”模块缴费;
3. “支付宝”APP,在“陕西社保缴费”模块缴费;
4.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农行掌上银行、手机银行、 农行智能POS机;
5.陕西信合(农商银行)网点柜面、手机银行、个人网上银行、E终端、 ATM自助机;
6.中国建设银行扫码支付、营业网点柜面、建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7.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工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8.中国银行营业网点柜面、中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9.光大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光大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云缴费APP;
10.邮储银行营业网点柜面、邮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11.银联“云闪付”手机APP。
(二)缴费票据
1.使用商业银行渠道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商业银行提供的小票即可作为缴费票据。通过手机APP等电子渠道缴费的,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可作为缴费依据。
2.缴费人也可在缴费的商业银行柜台打印《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凭单》(省财政厅监制)。
3.缴费人可凭缴费小票或《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凭单》,到办税服务厅换开《税收完税证明》或打印缴费记录。
五、待遇享受时间
一般参保人员须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补缴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后次月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补缴期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六、医保退费
参保人成功缴费后,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个人缴费不予退费。待遇享受期前因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其他统筹区参加居民医保,可在待遇享受期开始前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办理个人退费。参保人员退费申请,由缴费人员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医保部门审核通过后完成退费。
七、相关问题解答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权益记录等相关问题请咨询区医保办,银行自行缴费相关问题请咨询相关商业银行,集中缴费问题请咨询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
宝塔区税务局:0911-8812366
宝塔区医保局:0911-2112153
国家税务总局延安市宝塔区税务局
2023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