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督促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的通告

用户14240868
创建于202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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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燃气领域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现将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燃气(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的餐饮场所(含“九小场所”中餐饮场所)应当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的内容及要求通告如下:

      一查:员工应当知晓燃气火灾危险性,掌握燃气泄漏、发生火灾的应对方法,场所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二查:场所应当配置灭火器、灭火毯、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设置的火灾报警、自动灭火等消防设施设备应当完好有效。

      三查: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燃气场所必须通风良好,严禁封闭。

      四查: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 100 公斤应当设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应当分开放置。

      五查:燃气连接软管长度不得超过 2 米、严禁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

      六查:燃气使用场所应当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

      七查:除设置在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且人数不超过 50 人的单层建筑或多层建筑的首层的场所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外,其他场所必须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除设置在层数不超过3 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且第二、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的多层建筑的场所可设 1 部疏散楼梯外,其他场所必须设置不少于 2 部疏散楼梯。

      八查:营业期间严禁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营业期间严禁开展电焊、气焊、切割作业。

     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含“九小场所”中餐饮场所)应当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照本《通告》开展自查自改。消防救援机构将对场所开展消防安全自查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凡在2023年 10 月 15 日前,主动开展自查并落实上述火灾防范措施的,不予查处。对 2023 年 10 月 16 日以后尚未开展自查并落实上述火灾防范措施,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将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岐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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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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