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管辖范围
1、我县范围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有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非我县有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在我管辖区域内用工时与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直接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仲裁期限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四、提交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各一份);
2、《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每增加一名第三人,增加复印件一份);
3、证据复印件一式三份(每增加一名第三人,增加复印件一份);
4、非申请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本人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
5、委托代理人是执业律师的,需提交律师事务所函一份;委托代理人是其他自然人的,需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审查材料:
1.审查该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2.核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是否清楚;
3.工作人员审查材料后,发现当事人提交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齐;
4.申请日期以当事人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六、受理程序
1、劳动争议发生(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向劳动者工作地或者单位注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
3、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当事人收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作缺席裁决。
4、对于受理的案件,一般在组庭后45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15日)审理结案;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遇有国家规定情形的,可中止仲裁程序。
5、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的,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或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双方;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生效;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6、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均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七、仲裁费用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八、受理地点
永昌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东211室
九、咨询电话
0935-7560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