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小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试行)

武汉市汉阳区芳草小学
创建于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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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至三十二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武汉市中小学(含民办中小学)在职或在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均适用本办法。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比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章中未列举的其他类似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比照相应条款进行认定和处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事项的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教学事故是必须防止发生的事故行为与危害现象。各中小学要制定教学事故预防工作预案,建立健全教学事故预防工作机制,预防并杜绝教学事故发生。各中小学要建立教学事故稽查制度,聘请若干名作风正派的干部、教师、家长或其他社会人士担任稽查员,从事教学事故稽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需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处理或按规定要求上报的事故,各中小学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上报;重大教学事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凡隐瞒不报或延误报告的,视校长为事故责任人,并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与本办法相关的各种教学事故的投诉、申诉,由各区(大单位)教育局(处)负责受理并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试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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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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