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小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试行)

武汉市汉阳区芳草小学
创建于2023-09-15
阅读 253
收藏TA

需扫码在手机上打开
文章后点击更新提醒

第九至十六条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九条 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在发现后及时向学校职能部门报告,职能部门须作好记录并立即通知当事人所在部门。


第十条 事故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调查、取证、核实,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武汉市中小学教学事故记录表》,对事故级别与当事人提出初步认定与处理意见,送交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 事故责任人只能是个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单位或集体代替。对事故隐瞒不报或无故拖延不报的人员(含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视为事故责任人。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原则上由校长负责最后认定。一般教学事故可由职能部门认定;较大教学事故可由分管领导认定;重大教学事故须由校长认定,特殊情况下须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认定。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原则上由校长负责最终决定。一般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职能部门作出初步处理决定并报校长;较大教学事故由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分管领导作出初步处理决定并报校长;重大教学事故由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校长作出初步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须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初步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一般教学事故应在事发当天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较大教学事故应在事发后两天内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重大教学事故应在事发后三天内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职能部门负责将初步处理决定通知当事人及所在部门,受理当事人申诉意见,督促执行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各级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与决定应有书面记录,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如实填写《武汉市中小学教学事故记录表》(一式两份),职能部门存档一份、事故责任人一份。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对各级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应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降低事故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阅读 253
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