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如实告知义务

刁月华
创建于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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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介绍

某学生2022年9月投保某公司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保额共11.1万元。2023年因病住院治疗,出院后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通过查看病历,发现该学生投保前患精神类疾病,但是承保时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根据学生幼儿平安保险第三条规定“因被保险人罹患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最终保险公司与客户协商一致,此单拒赔并解除合同。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风险提示

    1、遵守如实告知义务不仅是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保护投保人自身权益的重要措施。通过提供准确、真实的信息,可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并在出险时获得应有的保险赔偿。

    2、在购买保险时,务必仔细阅读免责条款,并确保理解其中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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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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