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民企“五个一”专项活动之案例普法(一)

陕西潇耀律师事务所
创建于2023-09-14
阅读 253
收藏TA

需扫码在手机上打开
文章后点击更新提醒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陕西潇耀律师事务所在开展法律服务民企“五个一”专项活动中,总结梳理了一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例,供参考。

A建筑公司起诉B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A建筑公司与B建筑公司签订《屋面维护工程承包合同》,由A建筑公司承包B建筑公司位于某地的文化大礼堂项目, 工程内容包括屋顶材料采购、加工、制作、安装,合同总价款28万元。

      合同签订后, B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第一付款节点支付了合同价款总额的10%。因该项目存在钢结构主体设计问题, B建筑公司拿不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延误了施工工期。因临近年关又出现新冠疫情,相关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为了配合B建筑公司赶进度,2020 年3月8日A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施工材料进场,双方签字并确认了《原材料进场联合验收表》。

      施工后,B建筑公司在A建筑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更换施工方,并使用了A建筑公司已进场的建筑材料。A建筑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支付建筑材料费及安装工程款。

二、人民法院审理情况

  在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A建筑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工程质量是否达到标准。为此,A建筑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项目的的工程量和质量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了相关意见及报告。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屋面维护工程承包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义务。

1、涉案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A建筑公司完成部分屋面安装工程,B建筑公司应支付相应安装工程价款。根据鉴定意见的结论及相关证据,支持了A建筑公司24.5万元的安装工程款以及鉴定费用。

2、B建筑公司签收A建筑公司进场材料,并认可已由涉案工程使用,故B建筑公司应支付A建筑公司相应材料款。

      一审法院判决后,B建筑公司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驳回B建筑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三、评析

  鉴定意见是专业机构及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以作为司法机关裁判的参考依据。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依法取得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的委托,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对建设工程中的相关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定,形成的鉴定报告,能够为司法机关审判相关工程类纠纷案件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

阅读 253
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