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自然资源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陈欣如怡
创建于2023-09-12
阅读 241
收藏TA

需扫码在手机上打开
文章后点击更新提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规范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深入推进公司反腐倡廉建设,保障企业科学发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依规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

(三)坚持民主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

(四)坚持科学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重点强化决策前的信息收集、调研、论证、评估等关键环节。

(五)坚持规范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按照议事规则和领导干部各自职责、权限进行。

第三条      事项范围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附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清单》

第二章 决策程序

决策程序主要分为会前准备、集体决策、决策实施三个阶段

第四条 会前准备

(一)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将决策内容通知与会人员,并提供相关材料。参与决策人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党政领导班子要做必要的沟通和磋商。

(二)    按照程序提议。提请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分管或者联系领导同意后,提前    报公司主要领导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三) 做好相关准备。议题的有关材料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前一天以上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    其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第五条 集体决策

(一)“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规定程序,以领导班子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用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企业领导人可临时做出决策,事后履行决策程序。

(二) 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三)逐项作出决策。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 必须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 分歧较大的,可书面请求上级组织裁决;表决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不同决策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四)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五)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六) 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六条 决策实施

(一)决策作出后企业领导人要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明确责任部门。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二)加强督查反馈。公司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督查,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报告,以便领导班子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三)要不断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报批制度。需经公司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四)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不折不扣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六)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七)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七条 决策监督

  (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二)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三)公司纪委对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公司及本单位、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公司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五)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六)未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八)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九)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十)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十一)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要求    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    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违规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应当责令    退回;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决策违规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司纪委、公司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经党政联系会议通过后报集团公司批准,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群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公司落实“三重一大”集体事项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党委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

阅读 241
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