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吴桥县分局 通报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沧州市吴桥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
创建于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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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2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吴桥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吴桥县XX医院进行现场帮扶检查发现该医院扩建新增5台Ⅲ类医用射线装置,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我分局于当日对该医院进行立案。
 二、执法依据
该案情报请局领导后,经案件小组讨论决定,吴桥县XX医院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裁量规则(辐射类)序号151,对该医院做出行政处罚。
三、执法程序规范
2023年6月12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吴桥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吴桥县XX医院进行现场帮扶检查发现该医院扩建新增5台Ⅲ类医用射线装置,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随即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现场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我分局于当日对该医院进行立案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案调查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发条恰当,该公司违法事实成立。我分局于2023年7月18日对该医院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前案件已办结。
四、案件说理明晰
该医院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裁量规则(辐射类)序号151。依法对该医院做出:1、没收违法所得17208元;2、罚款28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督导整改,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五、推广经验做法
在现场执法过程中要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第一时间掌握证据,现场检查医疗机构时要通过全面查阅企业环评、排污许可、辐射安全许可等进行环环相扣的细致检查,下一步我分局将对重点行业企业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严肃查处、打击,对存在侥幸心理的给予强有力的震慑和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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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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