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
试点银行在确保交易真实、合法,符合合理性和逻辑性的基础上,可为本行试点企业实施以下贸易便利化措施:
1.优化单证审核。货物贸易付汇业务,可免于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核验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供相关单证。对于需审核《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支出,可事后审核税务备案表。
2.取消特殊退汇登记。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退汇,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免于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3.服务贸易项下非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间发生的代垫或分摊,或超过12个月的代垫或分摊业务,由试点银行审核办理。
企业参与以上1-3便利化试点的条件
(1)原则上在试点银行持续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两年以上,具备真实的试点业务需求。
(2)异地企业参与试点的,其注册地需在已实行试点的地区。异地企业正式成为试点企业后,应向其所在地外汇分局进行书面备案。
(3)真实合法审慎经营、财务中性,按规定报告贸易信贷等信息。近三年未被所在地外汇局处罚。申请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企业近三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应持续为A类。能自证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收支及交易的真实性、逻辑性和合理性,做到交易留痕,并利用电子化手段准确记录和管理。
4.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实现网上办理,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特殊业务除外)。
5.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对于企业未开立待核查账户的,银行按现行规定审核后的货物贸易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按现行规定需向外汇局提交待核查账户收入申报单的,企业可免于提交。
资本项目
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
(1)便利化内容
符合条件企业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用于境内支付使用时,可凭《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付命令函》直接在符合条件的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
企业享受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的额度为: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发生额×宏观审慎系数。宏观审慎系数暂定为1。
(2)参与条件
A.企业应为非金融企业,同时非房地产企业、非政府融资平台企业;
B.近一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
C.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D.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应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使用管理规定。企业应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合规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五年备查。
2.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
在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依规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基础上,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金账户接收资金,无需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接收相应资金。
3.取消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使用限制。
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对价款时,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账户开立、资金汇入和结汇使用手续。
4.放宽外国投资者保证金使用和结汇限制。
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或从境内划入的保证金,在交易达成后,可直接用于其境内合法出资、境内外支付对价等。取消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的限制,允许交易达成或违约扣款时将保证金直接结汇支付。
5.取消非银行债务人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管理要求。
非银行债务人可到其所属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符合条件的外债注销登记。
6.取消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的时间限定。
7.取消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
取消“每笔外债最多可以开立3个外债专用账户”“每个开户主体原则上只能开立1个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每笔股权转让交易的股权出让方仅可开立1个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等限制,相关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立多个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但相关账户开户数量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8.允许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承包工程企业经外汇局登记,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应符合境外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的收入范围为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以及从同一主体开立的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入资金;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调回工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以及向同一主体开立的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
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
1.试点内容
允许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在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2.参与试点条件
A.注册地点位于宿迁市、成立时间一年(含)以上且存在实际经营活动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除外)
B.获得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的高新技术或“专精特新”企业。
C.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结果应为A类。
D.近两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
试点企业参与试点业务过程中不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不得再开展试点业务。
3.应提交的资料
A.申请书(含企业基本情况、自身资产负债情况、拟申请的试点业务额度、外债资金使用计划、近两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况说明、外债还款资金来源说明等)。
B.营业执照复印件。
C.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为高新技术或“专精特新”企业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D.借款意向书或借款合同原件及其主要条款复印件。文本为外文的,应另附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E.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材料原件验后返还,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由所在地外汇局留存。
4.提交时间
企业申请参与试点业务,应在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
5.便利化额度
上限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宿迁市中心支局按实需原则确定试点企业试点业务额度。
在华外籍人才
便利化服务对象:
持有A、B类外国来华工作许可证,及经当地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人员。
服务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办理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付汇及其以自身名义为随行子女办理不占额度学费结汇业务给予便利。
便利化服务方式:
1.外籍人才办理薪酬收入购付汇业务,除首次向试点银行提供雇佣合同外,后续合同有效期内,可免于逐次向试点银行提供雇佣合同。
2.外籍人才授权用人单位代为办理薪酬收入购付汇业务,试点银行除首次核验外籍人才身份信息,雇佣合同及授权书等真实性凭证外,后续合同有效期内,可凭用人单位支付指令办理薪酬收入购付汇业务,事后抽查真实性。
3.外籍人才在代发工资试点银行办理薪酬收入购付汇,可凭税务代扣代缴记录代替税务凭证;在其他试点银行办理购付汇,可凭电子完税凭证代替纸质版税务凭证。
4.试点银行可凭外籍人才身份证明、随行子女学费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以自身名义办理随行子女不占额度的学费结汇业务,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汇入境内学校账户。
5.试点银行在系统功能完备、业务风险可控等基础上,可通过线上渠道办理试点业务。试点银行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试点业务的,可不打印电子交易单证。
注意事项:
办理试点业务的外籍人才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规政策,确保业务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不得虚假申报个人购汇信息,不得提供不实的证明材料,不得有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不得有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
汇率避险
人民币汇率既可能贬值,也可能升值,双向浮动是常态。企业树立汇率风险管理保持财务中性(以下简称汇率风险中性)的理念非常重要。很多情况表明,一些企业特别是管理层,对于汇率风险的认识不够健全,比如避险意识不足、存在顺周期的惯性思维。企业应该:一是立足主业,理性面对汇率涨跌,审慎安排资产和负债的货币结构;二是合理管理汇率风险,以保持财务稳健和可持续为导向,而不应该以套保的盈亏论英雄。避险保值就像花钱买保险,是要付出成本的,是以一个比较小的成本来管理比较大的不确定性和可能的损失,这一点企业一定要有充分的认识。
汇率风险中性理念
汇率风险中性理念是指企业把汇率波动纳入日常财务决策,聚焦主业,以“保值”而非“增值”为核心,尽可能降低汇率波动对主营业务以及企业财务的负面影响,包括对进出口净敞口头寸的影响以及对资产负债净敞口头寸的影响等,以实现预算达成、提升经营的可预测性以及管理投资风险等主营业务目标。
汇率风险中性表现
企业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充分理解汇率风险管理目标是以“保值”而非“增值”为核心,并对汇率风险管理目标达成统一认识;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目标及策略执行不受到主观预判的干扰,不根据汇率变化追涨杀跌、随意调整套保策略。
偏离汇率风险中性的表现
1.汇率风险管理意识薄弱:对汇率风险敞口不做套保或者套保比例较低。
2.汇率风险管理目标混乱:虽明确“保值”目标和套保策略,但在实践中易受到企业高层个人偏好或者市场汇率波动影响。
3.未建立汇率风险管理制度或实践中未落实:未建立系统性、整体性汇率风险管理机制,财务、业务等相关部门间职责分工不清;未建立有效的监督落实机制,使得汇率风险管理目标及策略的执行缺乏纪律性。
典型案例
案例1 非法结汇
GQ公司因提供虚构的贸易合同办理资本金结汇,转出资本金571.98万美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四、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的规定,属于非法结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宿迁市中心支局对GQ公司处以罚款181.86万元人民币。
案例2 非法买卖外汇
ZH公司通过地下钱庄购进785.42万美元,在收到美元的当天或次日,结汇后向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企业账户转出,用于增加公司业务规模,违反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其他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宿迁市中心支局给予该公司警告,并处425.67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案例3 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助力企业降本增效
参与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企业无需事前提交单证资料,即可在银行办理跨境贸易收付款业务,手续简化,大幅缩短了业务耗时。以辖内某公司退汇业务为例:
该企业向境外客户出口建筑工程用货物,分批次发货结算货款。半年后,因次品率问题,境外客户发起退货协商,企业需按批次将相应的次品货款退还。退款日期与原收款日期间隔超过180天,退汇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参与试点前,企业需先到当地外汇局开立登记表,再去银行办理退汇业务,因涉及批次较多,手续繁琐而耗时长久;为更好地服务企业,国家外汇管理局宿迁市分局及时组织银行将该企业纳入便利化试点企业范围,免于至外汇局事前登记,免于事前提交单证资料,企业直接在经办银行办理了退汇,“脚底成本”和业务耗时大幅缩减,办理单次退汇的时间由2-3天,缩短至1小时,“脚底成本”同步缩减。
联系方式
邮政储蓄银行宿迁市分行 赵经理
0527-81889123(经常项目、资本项目、汇率避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