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吴桥县分局 通报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沧州市吴桥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
创建于2023-09-12
阅读 264
收藏TA

需扫码在手机上打开
文章后点击更新提醒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吴桥县分局对吴桥县XX塑料颗粒加工厂进行现场核查,检查发现该加工厂一台抓机正在工作中,未按照规定使用柴油尾气净化器,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当即,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加工厂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从严执法

    该案情报请局领导后,经案件小组讨论决定,该加工厂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对该加工厂的违法事实进行处罚人民币五千元整,目前案件已办结。

三、执法程序规范

    2023年6月7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吴桥县分局对吴桥县XX塑料颗粒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加工厂一台抓机正在工作中,未按照规定使用柴油尾气净化器,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2023年6月7日,执法人员现场形成《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同时对该公司下达了《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吴桥县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调查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发条恰当,该加工厂违法事实成立。

     

四、案件说理明晰

    该加工厂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伍仟元的罚款。故对该公司的违法事实进行处罚人民币五千元整。

    五、推广经验做法

    在执法中要对环境违法行为第一时间掌握证据,下一步我分局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情况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给予严肃查处、打击。

阅读 264
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