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普通话 奋进新征程——且末镇幼儿园积极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宣传

且末镇幼儿园
创建于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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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秋风飒爽、金桂飘香的九月,迎来了第26届全国普通话宣传周。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的国家,实现文化认同,最基础也最重要的就是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纽带,会极大增强不同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交流,加深各民族之间情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普通话作为联合国工作语言之一,已成为中外文化交流的重要桥梁和外国人学习汉语的首选语言。 为此,我国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此法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定地位,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你知道多少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00 年 10 月 31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0 年 10 月 31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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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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