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反洗钱?
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二、洗钱罪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恶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洗钱渠道有哪些?
(1)现金走私;
(2)向现金流量高的行业投资;
(3)购置流动性较强的商品;
(4)匿名存款或购买不记名有价金融证券;
(5)注册皮包公司,虚拟贸易;
(6)利用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转移犯罪收入;
(7)购买保险;
(8)实施复杂的金融交易;
(9)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匿名账户;
(10)将大额现金分散存入银行。
四、恐怖融资包括哪些行为?
(1)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2)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
(3)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4)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形式财产。
五、打击非法贩卖野生动物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一、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
为依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健全洗钱违法犯罪风险防控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决定于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三年行动的牵头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
二、“三年行动计划”要求从哪些方面落实工作责任
《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要求从修订反洗钱法和办理洗钱刑事案件相关司法解释、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加强情报线索研判和案件会商、强化洗钱类型分析和反洗钱调查协查、增强反洗钱义务机构洗钱风险防控能力等方面落实工作责任。
三、上游犯罪与洗钱罪“一案双查”
检察机关对洗钱罪上游犯罪开展自行侦査的,应当同步审査是否渉嫌洗钱犯罪。在自行侦査、同步审査时,注意全面收集、审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的去向相关证据,如资金转账、交易记录等。发现洗钱犯罪线索的,应当将犯罪线索和收集的证据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査,并做好跟踪监督工作,依法惩治洗钱犯罪。
四、什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简称“帮信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实施
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取得阶段性法治成果,扫黑除恶将得到专门法律的加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
2022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实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解决了以往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的立法规定较为分散,存在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精准打击不足的问题。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不仅立足于事后打击惩治,更加重视源头预防,实现标本兼治的效果。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之立法特色✦
1.打防并举,构建全方位治理体系;
2.突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3.强调对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七、出租、出借身份证件的后果
洗钱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他人的身份证开立多个银行账户或办理多张银行卡,用来完成复杂的转账、汇款或提现,从而掩饰、隐瞒犯罪收益。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产生以下后果:
(1)他人借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3)成为他人金融诈骗等非法活动的替罪羊;
(4)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杯疑;
(5)他人的不正当行为而致使自己的声誉受损。
八、远离诈骗、赌博、洗钱,我们该怎么做?
(1)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2)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3)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4)不要出租、出借或出售自己的账户、银行卡、U盾、手机银行、收款码、付款码等;
(5)不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6)远离网络洗钱、赌博等非法活动;
(7)不点击或登录不明链接、网站;
(8)不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和手机短信;
(9)不贪图“小便宜”;
(10)不透露自己及家人的身份信息、存款、银行卡等情况;
(11)决不向陌生人汇款、转账;
(12)警惕“杀猪盘”、刷单赚钱等欺诈引诱骗局;
(13)下载国家反诈中心APP,学习反诈知识,打开预警功能;
(14)举报诈骗、赌赌等洗钱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案例一 受贿洗钱案
2014年,南昌市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某公司”)为低价取得山某村157.475亩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多次向熊某行贿,曾某以提供银行账户、转账、取现等方式,帮助熊某转移受贿款共计3700万元。其中,2014年1月29日,曾某受熊某指使,利用众某公司银行账户接收银某公司行贿款500万元,然后转账至其侄女曾某琴银行账户,再拆分转账至熊某妻子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成员银行账户。2月13日,在熊某帮助下,银某公司独家参与网上竞拍,并以起拍价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4月至12月,熊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江西雅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某公司”)银行账户,接收银某公司以工程款名义分4次转入的行贿款,共计3200万元。后曾某受熊某指使,多次在雅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陪同下,通过银行柜台取现、直接转账或者利用曾某个人银行账户中转等方式,将上述3200万元转移给熊某及其妻子、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成员。上述3700万元全部用于以熊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日常开支和发展壮大。
2016年11月16日,熊某因另案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曾某担心其利用众某公司帮助熊某接收、转移500万元受贿款的事实暴露,以众某公司名义与银某公司签订虚假土方平整及填砂工程施工合同,将上述500万元受贿款伪装为银某公司支付给众某公司的项目工程款。
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判决,认定曾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曾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二 非法集资洗钱案
2016年年底,朱某出资成立瑞某公司,聘用雷某、李某为该公司员工,并让李某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为其他公司提供商业背景调查服务。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雷某、李某除从事瑞某公司自身业务外,应朱某要求,明知腾某公司以外汇理财业务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仍向朱某提供多张本人银行卡,接收朱某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转入的非法集资款。之后,雷某、李某配合腾某公司财务人员罗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银行大额取现、大额转账、同柜存取等方式将上述非法集资款转移给朱某。其中,大额取现2404万余元,交给朱某及其保镖;大额转账940万余元,转入朱某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及房地产公司账户用于买房;银行柜台先取后存6299万余元,存入朱某本人账户及其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其中,雷某转移资金共计6362万余元,李某转移资金共计3281万余元。二人除工资收入外,自2017年6月起收取每月1万元的好处费。
2019年11月19日,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雷某、李某犯洗钱罪,分别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6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7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宣判后,雷某提出上诉,李某未上诉。2020年6月1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利用虚拟货币等洗钱案
2018年年中,陈某波将非法集资款中的300万元转账至陈某枝个人银行账户。2018年8月,为转移财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陈某枝、陈某波二人离婚。2018年10月底至11月底,陈某枝明知陈某波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调查、立案侦查并逃往境外,仍将上述300万元转至陈某波个人银行账户,供陈某波在境外使用。另外,陈某枝按照陈某波指示,将陈某波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车辆以90余万元的低价出售,随后在陈某波组建的微信群中联系比特币“矿工”,将卖车钱款全部转账给“矿工”换取比特币密钥,并将密钥发送给陈某波,供其在境外兑换使用。陈某波目前仍未到案。
2019年12月2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陈某枝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陈某枝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四 非法集资洗钱案(张某提供账户、网银)
2007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张某明知陈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先后开立6个银行账户,提供给陈某使用,共接收陈某从其个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亲友银行账户转入的非法集资款6.6亿余元。张某前往银行柜台将其中的67万余元转账至陈某控制的其他银行账户,1156万元以开具本票的方式支取并汇入陈某控制的其他银行账户、取现给陈某或者用于购物付款;张某还将网银U盾提供给陈某,由陈某及其公司会计将其余6.5亿余元使用U盾陆续转出。另外,2009年3月至2011年8月间,张某将工资卡账户提供给陈某,接受陈某转入的非法集资款共计307万元,张某将转入资金与工资混用,用于消费、信用卡还款、取现等。
2017年8月9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张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万元。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五 贩毒洗钱案
2010年至2014年,林某娜、林某吟、黄某平、陈某真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仍帮助林某永、蔡某璇将上述资金用于购房、投资,并提供账户帮助转移资金。
2016年10月27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林某娜犯洗钱罪,窝藏、转移毒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林某吟、黄某平、陈某真犯洗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4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没收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均提出上诉。2019年1月2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六 贪污洗钱案
2012年开始,赵某长期与武某保持情人关系。2013年至2018年6月,赵某向武某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多次接收从武某本人银行账户或者武某贪污罪共犯王某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转入的武某贪污、受贿款项,共计1200余万元。
2019年9月4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赵某犯洗钱罪,犯罪数额120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70万元。宣判后,赵某提出上诉。2020年6月8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七 交友电信诈骗案
2021年11月2日,家住银川市的宋女士通过”陌陌” APP认识一名自称“李建军”的军官,在聊天过程中,李建军对宋女士嘘寒问暖、关怀备至。一周后, 李建军称其朋友在银川外汇局工作,掌握国外货币兑换漏洞,自己因工作原因无法参与,希望宋女士帮助他利用该漏洞挣大钱。在李建军的指导下宋女士下载了一款名为“EXXpro”的APP软件,并按照李建军要求的金额、货币种类跟平台客服进行充值交易。在首次充值3万元成功提现1000元的情况下,李建军继续要求宋女士充值购买货币,又成功提现1万元。自此,宋女士对李建军所说之事深信不疑,充值的金额越来越大。直至11月15日,平台内显示宋女士账户金额260余万元,李建军吿诉宋女士可申请提现,在提现过程中客服提示需要缴纳税款33万元,宋女士在看到将近200万的盈利后,果断向客服指定账户转账33万元,仍旧无法提现。随后宋女士联系李建军,发现已被拉黑。宋女士在李建军的"指导"下,先后22次转账,累计损失105.6万元。
案例八 刷单诈骗+传销“拉人头”!
小赵在网站上看到了一则兼职赚钱广告,于是,她注册报名,随后一名工作人员添加了她的QQ,介绍兼职工作内容。工作人员在介绍中还提出,给别人打电话做推广,发展“下线”一起参与,作为“上线”可以赚取更多佣金。小赵感觉不对劲,电话中,明明是要让她关注点赞,这很像刷单诈骗的“前奏”,于是选择立即拉黑对方。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像小赵一样做到及时醒悟,没有深陷其中。
张某看到好友在朋友圈发布了一个挣零花钱的广告,心里有点心动,随即联系了好友进行咨询。好友让张某下载注册购物助手APP,开妈充值,系统会自动“抢单”,支付成功后会立马返还账户佣金和本金,充值金额越多刷单佣金越高。如果张某介绍他人进行刷单,还能获得额外的推广费,一级佣金16%,二级佣金8%,三级佣金4%。张某一听有些心动,于是选择拉家人注册账号,刚开始的确获得了几百元的返利,想要赚更多的他将返利又充回平台。然而,没过几天,他发现平台无法提现,交易记录也被后台删除了至此,张某才察觉自己被骗了。
案例九 跨境赌博案
2021年7月,湖北省沙洋县公安局纪山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称在一款手机棋牌游戏APP中输掉了10万余元。沙洋县公安局及时立案并展开侦查,发现该棋牌游戏APP为在线赌博平台,参赌人员达到5万余人次,涉及全国17个省市,该平台的组织者和网络服务器均在境外,境内多地都有向参赌人员售卖“游戏豆”的代理团伙或中介团伙。民警初步查明该平台赌资流水达到4000余亿元,并且以数字货币的形式流向境外。
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专案组民警先后赶赴福建、四川、广西、河南等地展开抓捕行动,陆续摧毁14个相关团伙,抓获嫌疑人130余人,扣押涉案电脑和手机300余部、涉案手机卡、银行卡200张、点钞机和POS机18台。审讯中民警发现,参赌人员交易全部用一种虚拟货币结算。专案组顺藤摸瓜、循线追踪,2022年12月,3名隐匿在境外的主要嫌疑人被抓获,随后被遣返回国;2023年6月,主犯邱某某等人被沙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移送至沙洋县人民法院,案件进入法院审理环节。
案例十 跨境诈骗犯罪嫌疑人移交我方
针对当前缅北涉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峻复杂形势,公安部部署云南等地公安机关持续推进打击行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云南普洱公安机关积极与缅甸相关地方执法部门开展边境警务合作,1207名缅北涉诈犯罪嫌疑人成功移交我方,其中网上在逃人员41名,这是继前期抓获269名缅北涉诈犯罪嫌疑之后,打击行动取得的又一重大战果。
2023年9月3日,西双版纳公安机关与缅甸相关地方执法部门开展联合行动,成功抓获一批犯罪嫌疑人,打击行动首战告捷。为延伸打击深度、拓展打击广度,公安部部署云南等地公安机关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综合采取多种措施,把打击行动向纵深推进。在公安部和云南省公安厅指挥部署下,普洱公安机关积极与缅甸相关地方执法部门开展边境警务合作,及时向其通报诈骗窝点和人员线索。9月6日,缅甸相关地方执法部门开展抓捕行动,集中向我方移交涉诈犯罪嫌疑人1207名,以及电脑、手机、手机卡、银行卡等一大批作案工具,打击行动战果不断扩大,对诈骗分子形成持续震慑。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境外不是法外之地,犯罪必须受到严惩,公安机关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强化边境警务执法合作,持续组织开展打击缅北涉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动,决心不变、力度不减,持续清剿诈骗窝点,依法缉捕涉诈人员,坚决遏制此类犯罪高发态势。
根据反洗钱法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涉嫌洗钱相关行为,可按照以下方式在工作日来信举报,并在举报来件信封上注明“举报”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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