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的几点意见

君子兰
创建于202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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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的几点意见                     

                         陈永德       

       作者简介:陈永德,研究员,福建漳州人,中国法学会会员,福建省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常务理事,福建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福建电视台《八闽法治》栏目法律顾问,闽南师范大学乡村振兴宣讲团成员。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目前向全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征求意见期限30日,作为一名公民,同时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觉得有必要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提几点意见:        

       一、第二条最后一款,第八条最后一款删除。第二条最后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综合治理相关工作;这款没必要用法律形式规定,社会综合治理相关工作只要在党委、政府相关工作职责里面规定即可。第八条最后一款: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这款也可以删除,如果一个行为既违法又构成犯罪的,自然不可能免除刑事责任。         

      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笔者持赞同意见只是需要细化规定即可。法律对中华民族情感,中华民族精神的维护无可厚非。目前一些学者对此发表了一些意见,有些人认为第二款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不好认定,其实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者直接在法条中具体规定。如果法律不对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行为进行处罚,会出现像精日分子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前穿日本二战军服、戴军帽,佩戴军刀等种种伤害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事。第三款: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只需对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进行细化规定或者在司法解释中具体规定即可。        

      三、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以抢夺方向盘或者拉扯、殴打驾驶人等方式妨碍公共交通工具驾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建议修改为以抢夺方向盘或者拉扯、殴打驾驶人等方式妨碍公共交通工具驾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抢夺方向盘或者拉扯、殴打驾驶人等方式妨碍公共交通工具驾驶的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应加大处罚力度。        

      四、第一百零六条 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和在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扣押、辨认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这条规定不妥执法办案一般要两名人民警察,只由一名人民警察容易造假。因此建议此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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