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新<行政复议法>》

静姐姐
创建于202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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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法》新旧对比

    这个对照表格不很精准,胜于无吧。


    很多法律法规听起来好像与自己工作生活关系都不大,细细查看,丝丝缕缕,万物互联。

     

    新的《行政复议法》,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初读后印象较深的体会是:

    一、总体感觉

    1.更接近一部程序法了,例如增加了行政复议证据、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规定等。

    2.对很多过去遇到的无解问题给出了答案,严谨了许多。

    3.对过去一些有益的实践予以了确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部分内容,例如中止、驳回、听证、行政复议意见书等上升为了法律。


    二、把“具体行政行为”改为了“行政行为”(第二条)。

    删除了“具体”二字,我想这应该并不是什么重大调整,主要是为了逻辑上更加周延,因为行政复议法一直规定申请人可以提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抽象行政行为。


    三、新明确了“行政复议机构”的概念(第四条第二款)。

    这并不是创新之举,而是确认了当前的分工格局。行政复议机关是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单位,一般是指司法局(厅)。行政复议机关内部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一般是指司法局(厅)内部的行政复议处(科)。

    四、明确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调解(第五条、第七十三条)。

    这是创新。而且还更进一步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不错!可能日后还需要在实践中逐渐明晰调解的标准。

    五、确认了行政复议案件“和解”的内涵(第七十四条)。


    过去规定了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新规把这种行为定义为“和解”。操作模式变化不大,也还是需要行政复议机构批准。

    六、行政复议范围变化挺大(第十一条)。

    必须先点赞这个变化!

    1.新规的行政复议范围前6项以及第12项,基本是按照行政权力类别规定的,分别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赔偿、行政给付,比过去的规定更加边界清晰。但也有个不得不提的缺憾:对于大量存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如果当事人不服,怎么办?恐怕只能引用兜底条款“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了。

    2.新增加的几项比较亮眼:一是工伤认定,二是公平竞争审查,三是行政协议审查,四是政府信息公开。这大概是近年来行政复议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直面解决,尤其是公平竞争审查,有勇气!


    七、授权组织的规范性文件也列入审查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过去没有,是个突破


    八、新增了法律援助规定(第十八条)。

    过去没有,是个有自信的突破


    九、复议时效更加精细(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如若清晰表述则文字太多,略。精简表述就是:过去一刀切60天,现在更人性


    十、确认了互联网渠道传递文书的有效性(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过去没有,是个进步


    十一、明确了“先复议后起诉”的事项范围(第二十三条)。

        过去规定的“先复议后起诉”只涉及一种情形,更像个概念性规定。新法明确了4+1种情形。需要行政机关注意的是,同时也新增了一项义务:遇到这4+1种情形时,要告知当事人“先复议后起诉”。


        十二、行政复议案件管辖确认了改革的路线(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

        尽管3年前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就印发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各地也迅速落实了集中行政复议职责的相关举措,但是《行政复议法》仍旧规定的是申请人申请复议可以选择本级人民政府、也可以选择上一级主管部门。这一次调整过来了,唯二例外的就是垂直管理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十三、受理通知书不是必要文书了(第三十条第三款)。

        因为“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的规定,受理通知书不是必要文书了。


    十四、行政机关多了一项与复议相关的义务(第三十二条)。

        对于特殊处罚案件(包括:当场作出的处罚、依据电子监控做出的处罚)的复议,当事人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这个行政机关多了的义务是:一是要及时处理复议申请(“及时处理”的内涵尚不明晰,大概包括接收申请、弄清申请内容、提出初步意见等等吧);二是如果要维持自己的处罚决定,就要在五日内把复议申请转送到行政复议机关。


        十五、一些案件听证从“可以”变为了“应当”(第五十条第一款)。

         过去的旧法例没有听证的规定,《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里规定了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听证。新法明确“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是个进步


        十六、新增了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四款)。

    尽管在现实中各级政府大多已经设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但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这一做法并明确其职责,还是更加硬核。但同时需要注意,行政复议委员会只是咨询,其意见也只是“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而非决定。


    十七、简易程序的规定十分务实(第五十三条)。

        对于行政复议工作而言,是个重大创新。又是4+1种情形。其中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非常具有实践性,立法技术显然高明了。


    十八、行政复议决定类别、标准更加清晰、周全(第六十三条至第七十一条)。

        行政复议决定类别为7种: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确认违法、履行法定职责、确认无效、维持、驳回,且分别有各自的标准,而不像过去的旧法混杂在一起。而且填补了很多的空白,例如当事人申请复议后,行政机关立即发现错误改正了,如何处理?旧法无解。新法结合调解、和解以及上述7种决定方式,给出了非常灵活的处理方式。


        十九、行政复议决定书可能会公开(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尽管法条规定的很克制:“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公开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向社会公开”,但已经是个突破口,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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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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