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不断推进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21修订)》的通知(内教发【2021】13号),《鄂尔多斯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持续开展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殊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以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家庭直系亲属或学生本人突发重大疾病等情况。
(5)家庭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A、B、C三个等级。
A级:主要指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B级: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等情况。一般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家庭成员人身伤亡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长期卧病在床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父母一方亡故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情况。
C级: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能够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基本上学费用等情况。一般指父母(监护人)年迈、劳动力弱、失业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成员因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父母离异、监护人监护缺失、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责任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成员中有多个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情况。
学生或监护人向班主任或学校资助负责人提出认定申请。
认定申请时间:2023年9月8日~2023年9月12日。
1.提前告知。学校通过家长微信群、学校微信公众平台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2.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按时向学校提交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并承诺所填信息及提供材料真实可靠。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国家和自治区级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学生,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送学校核对,复印件由学校存档备查。
3.学校认定。学校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据民政、扶贫、工会、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认定等级。
4.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等级,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5.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及家庭,不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2.学生监护人不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供虚假佐证材料或拒绝配合家庭经济情况核实的;
3. 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购奢侈品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或学生就学期间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所在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4.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有关部门分配学生资助名额和安排学生资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学生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重要参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