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禁止转租转借

保利梧桐语
创建于202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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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禁止转租转借


公租房


是政府组织面向


符合条件家庭配租的保障性住房


严禁任何中介机构擅自代理租赁业务


不允许承租家庭违规对外转租、转借


也不允许社会家庭违规承租


对查实违规使用公租房的家庭


将取消住房保障资格


确保有需求的人“安居”

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摘要)


第四十四条 租赁型保障房承租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退出保障或调整租金标准:


(一)家庭收入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拥有其它住房的;


(三)出现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其它情形的。


第四十五条 租赁型保障房承租人的保障资格每年审查一次,每三年重新申请。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之日前3个月提出续约申请,并进行资格期满审查。


承租人不按规定进行资格期满审查的,解除租赁合同,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租金按照基础租金执行。过渡期内,承租人备齐资料并按照相关程序通过核查的,过渡期满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相应的租金标准执行;过渡期内,保障对象未按规定进行资格核查或未通过资格核查的,过渡期满后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住房。


第四十七条 租赁型保障房的动态调整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发生变化,但仍符合租赁型保障房收入标准的,其租金标准相应调整,自调整下月起计租。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超出租赁型保障房收入标准的,取消保障资格,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经申请给予1年的过渡期,过渡期租金按照市场租金计租。过渡期满,承租人需腾退住房,确实无法腾退的,经申请改按市场租金的110%计租。不提出续租申请的,必须腾退住房。


(三)因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再符合标准的,取消保障资格,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经申请给予1年的过渡期,过渡期租金按照市场租金的110%计租,过渡期满,必须腾退住房。


承租人拒不腾退住房或不按规定缴交租金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限期腾退住房或缴纳租金的行政决定,拒不执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五十条 申请人虚报、瞒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租赁型保障房的,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住房并追回租金差额,计入个人不良信用档案,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自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由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承租人保障资格,收回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自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承租人转租、转借、擅自调换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6个月以上的;


(四)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擅自扩建、加建、改建、装修的;


(五)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


(六)在承租住房内或其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部门警告后不及时整改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及时退出,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房管部门提醒:公租房只能由本人租住,不得转租、转借、长期闲置或改变使用用途。如有违反,一经发现核实,将立即取消其租住资格,强制搬离,并在媒体予以公布;并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及相关部门,纳入社会诚信体系黑名单


公共租赁住房是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对转租、转借保障房等违规行为的排查处理工作。


我们将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严厉禁止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行为,并将长期、不定期进行入户排查、调查核实,对经查实的转租转借行为,严格按照规定取消保障资格,限期腾退保障住房。


欢迎广大住户共同监督,让双拥花园公租房小区真正成为保障对象的幸福家园!


公租房严禁转租、转借、中介介入,违者必究!


保利梧桐语投诉电话:13379250052、19991189572

监督电话:400618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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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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