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炜岸城坐落于成都市龙泉驿大面铺,5700多个业主,拥有810000多平方米专有面积。开发商聘请保利物业公司前期服务。2022年属地社区在律师团队指导下,组织业主大会表决是否续聘在管物业公司,结果为不续聘。随即便选聘了一家应急物业公司准备接管炜岸城,遭到前期物业公司和部分业主的强烈抵制,接管未遂。在管物业公司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主体不适格、以及未没立业主大会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违法为由起诉社区,请求撤销不续聘决定。目前法院搁置未审。
在此背景下,属地街道社区聘请律师团队、调动社区人员大力协助炜岸城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成立炜岸城业主大会和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此产生了炜岸城业主大会是否设立、炜岸城第一届业委会是否合法、炜岸城业主大会和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是否违规无效等问题。
二
炜岸城于2019年、2021年、2023年,先后三次成立炜岸城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成立炜岸城业主大会及炜岸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三次筹备,只有2019年这次成立的筹备组完成了法定职责:依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炜岸城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并选举炜岸城第一届业委会委员。
2019年召开的首次业主大会统票结果《报告单》数据显示,表决结果都没有达到《物权法》规定的总业主数和总面积数的“双过半”参与表决、且总业主数和总面织的"双过半"同意。具体有三处明显错误:
(一)少算了炜岸城专有物业总面积近300000平方米,炜岸城实际专有物业总面积810000多平方米,首次业主大会只按520000多平方米专有物业总面积计算的,结果必然大错特错。
(二)参与首次业主大会表决的2900多个业主所持的专有物业面积只有250000多平方米,远远没有达到炜岸城实际专有物业总面积810000多平方米的半数即400000多平方米。
(三)统票结果报告单的表格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业主数据、专有物业面积数据,都与文字表述的数据相差甚大,表格内的数据远远大于实际参与表决的专有物业总面积的实际数据,而同意票数也有差错,很显然冒报了大约170000多平方米虚假的参与表决的专有物业总面积。
因此,2019年召开的首次业主大会根本没有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简称三个文本)。
结论:
此次筹备工作,实际并未通过三个文本、未设立业主大会及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备失败,筹备组解散。
详见附件一
2019年《统票结果报告单》
〔特别提示:《统票结果报告单》第一页总业主数、总面积数、表决业主数、表决面积数,同第二页表格内面积数对比,前后数据自相矛盾,表格数据弄虚作假。〕
2021年成立的业主大会筹备组直接没有起草、修改炜岸城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在未完成省、市物管条例规定的筹备组职责情况下,召开了炜岸城首次业主大会。
首次业主大会也未表决炜岸城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只选举炜岸城第一届业委会委员。但因参与表决的业主数及其持有的专有物业面积数,未达到《民法典》规定的总业主数和总面积数“双过2/3参与表决”的规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无效。
结论:
此次筹备工作,未表决三个文本、未设立业主大及业主委员会,筹备失败,筹备组解散。
详见附件二
2021年《统票结果公告》
注意:
2019年和2021年两次筹备成立炜岸城业主大会,都未表决通过炜岸城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3年成立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同样没有起草、修改炜岸城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在未完成省、市物管条例规定的筹备组职责情况下,召开了炜岸城首次业主大会,未表决炜岸城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只选举炜岸城第一届业委会委员。
业主说:他们曾要求筹备组起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即使2019年那次投票真如他们慌称的表决通过了三个文本,《物权法》被《民法典》替代,《四川省物管条例》作了较多修改,省住建厅已印发了三个文本(示范文本),本次筹备组也应当修改表决三个文本。大面街道为筹备组聘请的律师团队指导筹备组发出公告回应,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2019年成立的筹备组召开的首次业主大会已表决通过,并在大面街道备案,待选举产生业委会以后,再召开业主大会修改。业主们反问,业委会都没有成立,谁报大面街道备案三个文本的?请把通过的三个文本公布出来大家看看。但筹备组没有理睬业主们的正当要求。
2023年首次业主大会的《统票结果公告》,参与表决的业主及其持有的专有物业面积,数据上虽然达到了《民法典》规定的“双过2/3参与表决”,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得到的同意票,也达到了参与表决的业主数及持有的面积数的“双过半”。但业主们质疑程序违规,还对首次业主大会收集网络投票的真实性很不信任。
筹备组只在《统票结果公告》公布了选举的炜岸城第一届业委会委员,没有按正规程序发布《设立炜岸城业主大会公告》。没有给业主们提异议的时机,大面街道勿忙为炜岸城业主大会和炜岸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了,并为其开具了刻制印章的介绍信。
结论:
无论炜岸城业主大会是否设立?无论炜岸城第一届业委会是否有效?大面街道为其备案、开具刻章介绍函,用事实告诉业主们,炜岸城业主大会设立了,炜岸城第一届业委会有效。
详见附件三
2023年《统票结果公告》
三
业主们、筹备组(大面街道)对炜岸城业主大会是否设立、炜岸城第一届业委会是否有效存在重大分歧!
炜岸城的业主们认为:
2023年成立的业主大会筹备组未完成筹备组职责,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违规。违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也不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只选举炜岸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姑且不论选举第一届业委会网络投票的真实性,没有达到法定的设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并未成立炜岸城业主大会,单纯选出的炜岸城业主委员会理所当然无效。
炜岸城业主们非常清楚成立业主大会和第一届业委会违法违规,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而本不合法的业主委员会又开展选聘物业公司,更加侵犯业主们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筹备组认为:
炜岸城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早在2019年筹备组召开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注:如上所述实际未通过),2023年筹备组召开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不需要再表决了。炜岸城业主大会设立了、炜岸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有效。
所以,筹备组不用给业主《表决结果公告》异议期,也不用给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公告期。大面街道争分夺秒地给炜岸城业主大会和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了,同时开具了刻章函,好让业委会选聘物管公司。
很快炜岸城第一届业委会刻制了印章(附件四),成都大运会结束,就开始了选聘物管公司(附件五)。
(附件四)
(附件五)
孰是孰非?不是律师说了算,也不是大面街道备案算,必须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对照法律法规,结论自明。
(一)炜岸城业主大会是否依法设立?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15条(第二款)“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设立。”
结论:
首次业主大会不表决通过"三个文本",炜岸城业主大会未设立
(二)炜岸城业主大会及第一届业委会备案是否有效?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备案材料齐备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备案通知书,并抄送公安派出所、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事实并没有成立炜岸城业主大会,也未表决通过炜岸城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根本不存在上条法规规定的两项重要的备案资料,除非炜岸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伪造了这两项资料骗取备案,或者大面街道明知备案资料不齐,违规办理了备案。
结论:
未设立业主大会,未表决通过"三个文本",炜岸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违规而无效。
四
炜岸城业主大会筹备组违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违规选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未设立业主大会却备案了,应该怎么处理呢?
第一,2023年召开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作出的“设立炜岸城业主大会、选举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事实)决议"违法违规。
第二,炜岸城业主大会暨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违规备案。
对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投诉或者发现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龙泉驿区大面街道“自收到投诉或者发现之日起30日内,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炜岸城业主们提出五项处理要求:
(一)撤销炜岸城业主大会备案;
(二)撤销炜岸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
(三)收缴销毁炜岸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刻制的全部印章;
(四)通告炜岸城全体业主。
(五)为炜岸城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法律咨询和投票服务的律师团队,必须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律师团队违背职业操守教唆筹备组欺骗全体业主,该律师团队必须向炜岸城全体业主书面公开致歉。
五
多位专业人士解答业主们的问题
(一)能否等业委会完成选聘物管公司再处理?
炜岸城业主大会未成立,怎么会有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炜岸城第一届业委会?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民法典》和国务院、省、市物管条例规定的业主物业自治必不可少的行为规则,是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必要遵循。
没有业主们表决通过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即使不处理违规备案的业主委员会,业委会自定规则开展工作也肯定无效。用专业术语说,不合法的业委会作出的任何决定,对业主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炜岸城第一届业委会能否草拟三个文本草案、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三个文本"?
业主大会未设立,业委会理应无效。假设业主委员会,在没有可供遵循的法理依据下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了三个文本,因为程序违规,也必然无效。假没非要自认有效不可,任一业主提起撤销权诉讼,就被法院判决撤销了。
2023年炜岸城筹备组召开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没有依法作出决议,筹备工作失败了,筹备组已经解散了。
如果筹备组没有解散,业主委员会也还没有备案,倒是可以补救,由筹备组草拟三个文本,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第2次会议表决通过三个文本尚可。
如今木已成舟,回天乏术。
(三)炜岸城第一届业委会为何不能开展选聘物业公司?
由于没有设立炜岸城业主大会,不能确定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性,这种情况下,即使业委会违法违规选聘了一家物业公司,按省物管条例规定,物管合同应加盖业主大会印章,但业主大会又未成立,加盖业主大会印章的物管合同当然无效。如果加盖业主委员会的印章,可业主委员会无权选聘物业公司,按规定也无权签订物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聘了物业公司会有什么不利后果?
不利后果是:不具有合法性的业委会选聘的物业公司接管不了炜岸城物业。
原物业公司会以选聘物业公司的主体不适格、新物管合同无效为由拒绝移交,可能还会提起相关的诉讼,业主也会提起撤销权诉讼,等到法院的终审判决,至少一年多诉讼时间。法院只要是依法审判,很大可能不会支持有问题的业委会主持选聘的物管公司。
(五)选聘的新物管公司凭警力强行接管炜岸城物业呢?
警力只能维持公共秩序,不能代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强制执行。警力不能帮一家物业公司强行驱除另一家物业公司。否则,一旦被举报到有关部门,将会承担滥用警力的法律后果。
假设选聘的新物业公司,在外力作用下强行接管了小区物业,那些知道招聘物管不合法的业主,也会拒交物管费,新物业公司即使起诉欠费业主,也未必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如果出现较多的业主不交物管费的话,小区的物业服务质量可能还不如之前。吃亏的还是全体业主。
(六)炜岸城接下来该怎么办?
如果业委会继续推行选聘物管公司,业委会的主体资格,新签的《物管合同》效力,都可能被否定。明知不合法而强推,只会给炜岸城添乱,不能达到法治目的。
如果大面街道接受业主们的前述五项处理要求,及时处理当前的违规问题。再公开招聘专业团队,重新依法规范成立炜岸城业主大会,然后依法选聘物业公司。不仅规避一场被业主行政诉讼的风险,还可以赢得业主们的一定程度谅解。
咨询多位专业人士,都一致认为,无论多大的小区,6个月筹备业主大会时间足够了,炜岸城还不到6000业主,并不算大,更不是超大小区,6个月完全能完成业主大会筹备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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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一)设立业主大会的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277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15条(第二款)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设立。
(二)完成筹备组职责才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法规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 筹备组职责: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人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
(五)审核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六)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七)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法规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备案材料齐备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备案通知书,并抄送公安派出所、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处理违法违规问题的法规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投诉或者发现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