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公平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根据《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9〕15号)文件精神,我园特制定资助实施方案:
一、成立管理领导小组
槐柏镇中心幼儿园资助贫困学生管理工作由杨河舟同志为主要领导负责人,各年级组长及班主任为宣传、监督人员,各成员积极配合,协调组织实施全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1.贫困儿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杨河舟
成 员:王文萍 陈欣柳 张福平 孙静蓉 高文静 胡军侠 王瑞毓及各班班主任
2.贫困儿童资助工作评审小组
组 长:杨河舟
成 员:各班班主任及家委会成员
二、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是在槐柏镇中心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具体包括:
1、特殊群体因素。
主要包括: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残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的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
2、家庭经济因素。
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状况;
3、突发状况因素。
主要包括: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4、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
主要包括:学生户籍和学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5、学生消费因素。
主要包括: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6、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主要包括: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和学生本人健康状况;被工会组织认定为特殊困难家庭的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情况。
三、资助项目和标准
对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统一按照375元/学期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四、办理程序
1.资助申请(9月5日—9月8日)
符合条件的受助儿童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受助儿童监护人)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县级以上民政、医疗等相关机构出具的低保证、孤残证、医疗证明或所在村委会(居委会)证明等相关印证材料,填写《陕西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资格审定(9月11日)
幼儿园贫困儿童资助评审小组对申请资助儿童家庭情况进行评审。
①低保家庭儿童。须如实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及其复印件两份:
②孤儿。须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儿童福利证及其复印件两份。
③残疾儿童(残疾家庭儿童)。须提供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及其复印件两份。
④烈士子女。须提供民政部门烈士子女的证明及其复印件两份。
⑤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等原因导致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儿童,需有县级医院医生的诊断书、实际居住地镇政府、村委会共同出具的意外灾难等而致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3.公示(9月12日—9月20日)
幼儿园将通过评审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名单在幼儿园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遇假期则顺延),公示信息不得涉及儿童隐私。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评审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4.上报
幼儿园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受助儿童名单后将受助儿童申请材料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资助幼儿信息。
5.申请时必须提供所有证明材料原始证件和按规定复印的复印件,原始证件经幼儿园核对与复印件相符后当场退给受助儿童监护人。
五、资金拨付
收到财政拨付的专款后,在一周内将资助发放给贫困家庭。(贫困幼儿家庭须提供儿童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信合存折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