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对象
对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就读的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在园脱贫家庭儿童(原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烈士子女免除保育费和教育费。
二、资助标准
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在幼儿园就读的幼儿按照每生每年1500元予以核拨,其中: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幼儿实际缴纳的保教费标准高于每年1500元的,差额部分由幼儿园所在市、县级财政按照实际享受政策的人数对所在幼儿园予以弥补。民办幼儿园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高于每年1500元的差额部分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幼儿家庭收取。
三、申请程序
(一)家长书面申请(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幼儿监护人如实填报《广西学前教育免除保教费资助申请表》,向就读的幼儿园提交申请表原件和相关材料。
(二)幼儿园审核上报(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幼儿园对该学年新申请的名单进行初审,并在各幼儿园醒目位置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教育部门审批(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幼儿园同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幼儿园上报的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将最终确认的名单通知各幼儿园区直幼儿园、市属幼儿园按照属地原则直接上报所在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对于提交材料完整有效的幼儿,公办幼儿园直接给予免除保教费;民办幼儿园实际收费标准高于所得补助标准的,可以收取差额部分的保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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