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转给“小三”的钱,能要回来吗?

孟庆云
创建于202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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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基于婚外情关系,向婚外第三人的转账,作为原配妻子,能否起诉要求返还?如能,返还多少?结合以下案例,请听律师来解析。

一、案由的确定

此类案件的案由,有两类案由可供选择,一是不当得利纠纷,以第三者获得财产没有法律依据为由要求返还财产。二是赠与合同无效,以赠与合同违背公序良俗为由确认丈夫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返还财产。实践中,选择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较多,但选择赠与合同无效纠纷也不无不可,不同法院看法不同,律师在选择案由的时候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自己的习惯选择案由,有的法院会进行调整,也有的法院接受赠与合同纠纷案由。

二、被告的确定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第三者必须列为被告。至于要不要列丈夫为共同被告,可以由当事人选择,如果需要丈夫承担连带责任,可以将丈夫列为共同被告,如果不需要丈夫承担责任,可以将丈夫列为第三人,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需要注意的是,丈夫一定要作为诉讼参与人列进去,因为他是本案中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将丈夫加入诉讼程序中,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三、诉讼请求的确定

诉讼请求应该是要求第三者返还获得的财产的全部,而不是一半。

有些人会认为丈夫给出去的财产妻子只享有一半的份额,只能请求第三者返还一半。这个思路是不对的。我们的理由是,夫妻共有财产一人一半只是在离婚案件中分割财产的一个基本原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整体属于共有,在未进行财产分割的情况下,如果当然认定夫妻财产一人一半,有违不告不理原则。

当然,有个别法院认为,丈夫转给第三者的财产,有一半属于有权处分,只有一半属于无权处分,因此妻子只能请求返还一半。但是我们律师在列诉讼请求的时候,一定不能只要求返还一半,我们应当以“为当事人实现最大利益”为目的。

四、裁判思路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适用的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就是夫妻对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妻子对夫妻共有的财产享有共同的所有权,丈夫无正当理由,非基于家庭生活需要,向第三人大额转账的行为侵害了妻子的财产利益。适用的法条即为《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及《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其次,法院需要审理查明,丈夫与第三者是否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这不需要达到离婚案件中为了证明出轨需要“捉奸在床”的证明标准,只需要有证据证明他们之间确实关系不正当,比如聊天记录中出现“老婆”、“我想你”、“我爱你”等类似暧昧字眼,转账金额涉及“520”、“1314”类似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一般就可以认定丈夫的转账行为不正当。

根据司法审判实践,即使丈夫与第三者没有发生实质的不正当关系,丈夫为了追求、讨好第三者而赠送财产,如果第三者接受财产没有正当理由,没有支付相应对价,同样侵害了原配妻子的利益,也应当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另外,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还会查明丈夫和第三者之间是否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例如,如果丈夫与第三者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那么就需要审查他们之间的每一笔转账是否属于正当的资金往来,这种情况下如果原告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某笔转账行为不正当,那么即使他们之间关系不正当,法院也很难认定他们的转账行为不正当。这种情况,原告能提供的证据有限,一般是转账金额是否特殊、转账备注是否特殊、转账日期是否特殊等等。

律师点拨:

当事人在发现另一半存在向第三者转账的行为时,一定要冷静处理,立即固定证据。证据一般都存于对方手机中,在还能控制另一方的手机的情况下,立即将聊天记录做好证据保全,可以公证,也可以电子存证(注意,只有截图不行,应当找第三方机构或平台进行证据保全)。立即将转账凭证导出、保存。支付宝和微信转账都可以申请电子转账凭证。

如果没有及时提取证据,事后将很难拿到对方的手机,对证据的提取会造成极大的阻碍。

法律明确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在涉及婚外情的赠予合同纠纷案件中,丈夫基于个人婚外感情而赠予第三者财产,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丈夫无权单独处理。丈夫的赠与行为损害了原配妻子的利益,有违公平原则,且与我国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相违背,违反了公序良俗,不应当受法律保护。因此,作为妻子,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基于不正当理由获得的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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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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