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对象是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县)。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全国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后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包括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内容,共32项指标。
资源配置
资源配置评估通过以下 7 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在教师、校舍、仪器设备等方面的配置水平,同时评估这些指标的校际均衡情况。具体包括:
(一)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 4.2 人以上、5.3 人以上;
(二)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 1 人以上;
(三)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 0.9 人以上;
(四)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5 平方米以上、5.8 平方米以上;
(五)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 小学、初中分别达到 7.5平方米以上、10.2 平方米以上;
(六)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小学、初中分别达到 2000元以上、2500 元以上;
(七)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 2.3 间以上、2.4 间以上。
每所学校至少 6 项指标达到上述要求,余项不能低于要求的 85%;所有指标校际差异系数,小学均小于或等于 0.50,初中均小于或等于 0.45。
政府保障程度评估通过以下 15 项指标,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职,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工作成效。具体包括:
(一)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合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二)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三)所有小学、初中每 12 个班级配备音乐、美术专用教室 1 间以上;其中,每间音乐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 96 平方米,每间美术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 90 平方米;(四)所有小学、初中规模不超过 2000 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 2500 人;(五)小学、初中所有班级学生数分别不超过 45 人、50人;(六)不足 100 名学生村小学和教学点按 100 名学生核定公用经费;(七)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 6000 元;(八)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按规定足额核定教师绩效工资总量;(九)教师 5 年 360 学时培训完成率达到 100%;(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十一)全县每年交流轮岗教师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 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 20%;(十二)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上岗率达到 100%;(十三)城区和镇区公办小学、初中(均不含寄宿制学校)就近划片入学比例分别达到 100%、95%以上;(十四)全县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比例不低于 50%,并向农村初中倾斜;(十五)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健全,全县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比例不低于85%。
以上 15 项指标均要达到要求。
教育质量评估通过以下 9 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学校管理水平、学生学业质量、综合素质发展水平。具体包括:
(一)全县初中三年巩固率达到 95%以上;(二)全县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 95%以上;(三)所有学校制定章程,实现学校管理与教学信息化;(四)全县所有学校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 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五)教师能熟练运用信息化手段组织教学,设施设备利用率达到较高水平;(六)所有学校德育工作、校园文化建设水平达到良好以上;(七)课程开齐开足,教学秩序规范,综合实践活动有效开展;(八)无过重课业负担;(九)在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中,相关科目学生学业水平达到Ⅲ级以上,且校际差异率低于 0.15。
以上 9 项指标均要达到要求。
社会认可度调查的内容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教育公平政策、推动优质资源共享,以及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考试评估制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社会认可度调查的对象包括:学生、家长、教师、校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群众。
社会认可度达到 85%以上。
督导评估工作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安排,组织实施。评估程序为县级自评、州级复核、省级督导评估。
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监测复查结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县,由教育部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对连续两年下滑的县,将撤消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