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从严治行工作要求,坚持常态化合规教育,充分发挥警示教育的治本功能。通过人人讲合规,以法规解读、案例剖析、政策传导等方式,把持续全面加强员工守法合规和案防教育放在突出位置,营造全员合规氛围。
新转岗员工王雨音案例分享
案例:某支行副行长黄某与信贷客户发生不正当资金往来、违规使用个人贷款资金等问题。
黄某(时任某支行副行长)2019年11月至2021年11月期间,从其他银行获得贷款之后,与我行信贷客户刘某及其关系人发生资金往来借方26笔,金额合计2,940,928.11元,贷方33笔,金额合计1,631,732.76元,借贷差额1,309,195.35元,无法证明资金往来正当性;违规使用他行个人贷款资金26笔、金额合计4,220,000元,主要用于归还信用卡、购汇、理财、基金、证券及转他人。黄某已被给予记过处分。
心得体会:
合规经营是银行稳健运行的内在要求,是每一位员工必须履行的职责,同时也是保障我们自己切身利益的有力武器。作为从事大中型信贷业务的客户经理,我们在为客户办理存贷业务时通常会涉及到大额资金,因此首先要保持一颗正直的心,严守职业操守,坚守合规底线。此外,更要加强业务学习,提升合规意识,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办事,自觉规范自身行为,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对单位、对客户负责。
合规主办孔应龙学习法律风险提示之防范中间业务收费抵扣贷款本息
基本案情:
A银行、B银行与C公司三方签订了《银团贷款协议》,A银行和B银行共向C公司发放了12亿元贷款,贷款期限8年,年利率5.88%。同时,A银行与C公司签订《财务顾问服务协议》《贷款资金托管协议》《贸易金融服务协议》《国际业务综合服务协议》。其后,A银行向C公司收取了银团安排费、财务顾问费、资金托管费、贸易金融服务费和国际业务服务费合计3千余万元。贷款期间,C公司对银团贷款并无欠付利息,C公司向法院诉请上述3千余万元费用抵扣A银行的贷款本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A银行未能提供可证明独立于银团贷款且具备实质内容的上述服务的证据。A银行与C公司之间的真实意思也非成立资金托管、财务顾问等服务合同关系,而是A银行利用贷款优势地位的不合理收费,变相增加企业融资成本,属于《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中规定的“只收费不服务”情形。同时,在贷款期间内,C公司已经依据贷款主合同按时支付了贷款利息,且支付了以服务费等为名义的额外费用,则对该部分费用,应予抵扣本金。
法律分析:
《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发改办价监[2016]1408号)第九条规定,商业银行收费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息费分离、质价相符的原则。平等自愿,是指商业银行与客户法律地位平等,应当在双方自愿基础上提供服务,不应以融资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为前提,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收取费用。质价相符,是指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实际需要,提供价格合理的服务。顾问与咨询类、资金监管类、资产托管类、融资安排类等业务,特别应当体现实质性服务的要求。银行利用其优势地位捆绑贷款强制变相收取利息或提供中间业务的情况,背离了民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增加了实体企业负担。
心得体会: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从银行提供的中间业务服务是否独立于贷款服务,中间业务收费是否质价相符的角度,对银行收取中间业务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审查,进而作出是否支持借款人抵扣诉求的司法判断。因此在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我们需要留存好往来信函和收费凭证等基础材料,收费应符合监管规定和银行对外公布的服务价目表,确保办理业务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