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街道】关爱未成年人——为孩子撑起一片蓝天

一半烟火
创建于202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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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未成年人?WHAT IS A MINOR?

“未成年人”是指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公民。我国的法定成年年龄为十八周岁,因此在我国,未成年人就是指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指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可见,从刚出生的婴儿到18周岁以内的任何一个年龄层的公民,不论其性别、民族、家庭出身、文化程度如何,都属于未成年人的范围。

为什么要保护未成年人?WHY PROTECT MINORS?

未成年人代表着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肩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未成年人由于其自身的生理、心理都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需要对他们进行特殊保护。

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有助于未成年人维护自己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中的合法权益,自觉抵制不良影响和不良行为,进行自我保护,在良好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权利?WHY PROTECT MINORS?

生存权       未成年人享有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

发展权       充分发展其体能和智能的权利

受保护权   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

参与权      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

总则      GENWRAL PROVISIONS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 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 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 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 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家庭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学校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第二十七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救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珍惜粮食、文明饮食等宣传教育活动,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意识,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习惯。

    社会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大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区景点等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以及方便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为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第四十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禁止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

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六十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经营者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网络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七十二条 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第七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有权向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或者网信、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

政府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八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适应校园生活的残疾未成年人就近在普通学校、幼儿园接受教育;保障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未成年人在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办学、办园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第九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采取措施满足其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

第九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四)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五)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六)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保护《未成年人保护》

第一百零六条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未成年人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是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减少不法侵害的可能性的内因和根本。为此,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增强遵纪守法观念和公德意识;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提高用法律维护自已合法权益的意识。

只有这样,未成年人才能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有效地预防犯罪。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1.父母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沉迷网络

3.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4.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5.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

什么是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成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强制报告的义务主体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什么情形需要强制报告?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未成年人保护要点

一、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侵害该怎么办?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二、来成年人监护缺失该怎么办?

末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安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监护人如何营造安全的未成年人生活环境?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四、家长如何关爱留守儿童?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与未成年人,被委托照护未成年人的人员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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