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之赵某龙、张某江、刘某新违法发放贷款涉刑案件

警示教育
创建于202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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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情况

       2008年6月到2010年4月,赵某龙担任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主任。期间,因常某3、常某4在该信用社的顶名贷款已经到期并无力偿还本金,后在上级行人员的要求下,赵某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规定,不严格履行职责,明知常某3、常某4借用他人名义顶名贷款归自己使用,逾期不还,仅在要求其提供抵押物及偿还利息的前提下,仍安排信贷员办理转据贷款,并增发信用贷款,违规发放顶名抵押贷款人民币344万元(实际使用人为常某3),违规发放顶名信用贷款人民币47.5万元(实际使用人为常某3、常某4)。总计违规发放贷款人民币391.5万元。

      2010年4月到2011年8月,张某江担任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主任,期间因常某3、常某4在该信用社的顶名贷款已经到期并无力偿还本金,后在上级行人员的要求下,张某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规定,不严格履行职责,明知常某3、常某4借用他人名义顶名贷款归自己使用,且此前多次转据置换,逾期不还,仍安排信贷员为其办理转据,增发信用贷款,违规发放顶名抵押贷款347.5万元(实际使用人为常某3)。违规发放顶名信用贷款人民币83万元(实际使用人为常某3、常某4)。总计违规发放贷款人民币430.5万元。

       2011年8月到2014年3月,刘某新担任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负责人、主任,兴城农商银行南大支行行长。期间,因常某3、常某4在该信用社的顶名贷款已经到期并无力偿还本金,后在上级行人员的要求下,刘某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规定,不严格履行职责,明知常某3、常某4借用他人名义顶名贷款归自己使用,且此前多次转据置换,逾期不还,仍安排信贷员为其办理转据,增发信用贷款,违规发放顶名抵押贷款人民币356.9万元(实际使用人为常某3、常某4)。违规发放顶名信用贷款70万元(实际使用人为常某3、常某4)。总计违法发放贷款人民币合计426.9万元。

       2020年4月15日,赵某龙在单位领导的劝说下,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4月2日,张某江经传唤到案;2020年4月7日,刘某新在单位领导的劝说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赵某龙、张某江、刘某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赵某龙、张某江、刘某新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其在办理转贷的过程中,明知贷款的实际使用人是常某3、常某4,仍以他人名义向其发放顶名的转据贷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刑事判决    

       赵某龙、张某江、刘某新被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刑事处罚。

    

    (具体案件见(2020)辽1403刑初115号、(2020)辽14刑终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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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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