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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里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
为继续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发展,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本公告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四、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五、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六、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七、税务部门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和后续管理工作,可转请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创投企业及其所投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八、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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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5年第22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 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从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子以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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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1月1日某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 借款2800 万元,期限1年;同时公司接受张某投资,约定张某于4月1日和7月1日各投人400万元:张某仅于 10月1日投入600万元。同时银行贷款年利率为7%。该公司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利息费用为( )万元。
【解 析】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额与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利息=2800×7% ×3/12+(2800-400)×7% x3/12+(2800-800)×7%×3/12+(2800-200)×7%×3/12=17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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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税务局相关领导带领区局4名干部,走进江源区广播电台,做客《政风行风热线》直播问,区局干部向听众介绍了税务局工作职责、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新举措、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系列优惠政策、数电发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等多方面内容,同时就购房契税、 退役军人税收优惠政策等问题,进行了热情细致的解答,得到了听众们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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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五次会晤上的讲话中提到——我们要加强人文交流,促进文明互鉴。文明多姿多彩、发展道路多元多样,这是世界应有的样子。人类历史不会终结于一种文明、一种制度。金砖国家要弘扬海纳百川的精神,倡导不同文明和平共处、和合共生,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的现代化道路。要用好金砖国家治国理政研讨会、人文交流论坛、女性创新大赛等机制,深化人文交流,增进民心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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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是一场充满未知的旅途。不要因为眼前的困境,就丧失对未来的期盼。以积极的心态,活出最佳状态,便是交给生活最好的一份答卷。愿你心怀希望,眼里有光亮,心中有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