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物业小区管理工作,新乡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主动延伸,扎实治理,对城区物业小区开展综合检查行动,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切实履行职责,整治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装饰装修违规行为,为居民提供更加顺心贴心暖心的居住环境。
执法人员通过实地走访、查询资料等方式,围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收取办法、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业主自治管理、住宅室内违法装修等重点内容展开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向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了普法宣传,督促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和巡查、监督、管理职责,更是要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吹哨人”和“守夜人”作用,发现涉嫌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违规行为的,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认定处理。
新乡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继续做好执法检查“后半篇”文章,高度重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推动制定精细务实的整改清单、责任清单,积极做好问题整改验收,确保执法检查形成闭环效果,真正疏通小区物业管理堵点、痛点,努力为广大居民打造舒适干净整洁的城市生活环境。
装修小Tips:
住宅装修事关居民长期的生活质量,因此,装修中的规范大家一定要注意。
0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0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0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