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三条规定“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主要有三种兑换标准:
一:全额兑换
全额兑换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以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
二:兑换一半
①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含)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
②纸币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
三、不可兑换
①纸币剩余部分小于二分之一。
②兑付额不足1分。
宣传方式
我行本次向格林滨海湾小区及周边小微商户群进行了宣传,因为个体工商户日常经营中现金流量较大,一方面我行向其宣传了不流通人民币的标准,及人民币的主要防伪特征等,熟知相关知识。另一方面告知商户对收到的不宜流通人民币可以及时至我行办理兑换手续。
通过此次宣传活动,我行不仅向群众普及新版不宜流通人民币标准,优化市场环境,同时也让人民群众了解到人民币作为我国法定货币,人民币票面整洁与否,不仅直接关系着人民币的尊严和声誉,也代表着国家的文明程度,维护人民币在我国不可憾动的地位。本次宣传活动深得广大群众和周边商户的喜爱和赞美。支行将坚持不懈地做好宣传工作,为人民币知识普及做好应有的努力。